罪犯李国龙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20
罪犯李国龙,原农民,原住贵州省台江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日作出(2004)黔东刑一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160元(已履行)。于2004年9月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7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09年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2011年经本院减刑1年9个月;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龙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的考核周期中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的考核周期中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国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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