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号撤销罪犯龙开锋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3:18
罪犯龙开锋,原务农,住贵州省镇远县,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2015年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假释。

2015年2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5)黔东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开锋宣告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贵州省黔东南州司法局以(2015)黔东撤假字第04号撤销假释建议书建议撤销对罪犯龙开锋的假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黔东南州司法局认为,罪犯龙开锋在假释考验期内的2015年10月26日,经三穗县公安局进行吸毒检测,检测结果是吗啡呈阳性,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了一个重3.6克的毒品疑似物零包,罪犯龙开锋为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戒毒决定。罪犯龙开锋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开锋撤销假释。

本院经审理查明,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穗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开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5)黔东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开锋宣告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2015年10月26日13时许,罪犯龙开锋在三穗县八弓镇新穗街被民警查获涉嫌吸毒,随后三穗县公安局民警将罪犯龙开锋口头传唤至三穗县公安局进行了吸毒检测,检测结果是吗啡呈阳性,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一个3.6克的毒品疑似物零包。2015年10月27日,三穗县公安局遂作出穗公禁行罚决字(2015)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龙开锋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同日,三穗县公安局作出穗公禁强戒决字(2015)5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龙开锋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所系黄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上述事实有黔东南州司法局撤销假释建议书,三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龙开锋领取该处罚决定书的签名,三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龙开锋领取该决定书的签名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龙开锋在假释考验期内,被三穗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戒毒决定是事实,罪犯龙开锋亦未提出异议,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一、撤销本院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黔东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书;

二、将罪犯龙开锋收回监狱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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