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0 23:18
原公诉机关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枝华,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2014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陆某,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2014年12月7日被因本案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某某,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2014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2014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姜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个体工商户,2011年9月1日,因涉嫌销售地下“六合彩”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锦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4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 6月3日被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 2014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谌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2014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同年4月8日因病被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2014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8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龙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2014年12月7日因本案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5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个体工商户,2014年12月7日因本案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5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个体工商户,2011年7月13日,因涉嫌销售地下“六合彩”参与赌博被锦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4年12月7日因本案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理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枝华、陆某、郑某某、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谌某某、杨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锦刑初字第46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枝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周枝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经王某某介绍租用被告人郑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俗称卖码)赌博活动,被告人郑某某为该网站提供后台技术支持及服务,并为周枝华在赌博网站注册的股东账号、总代理账号、代理账号。被告人周枝华租用郑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后,采取给予投注金额12%-13%比例提成的方式,先后发展陆某、姜某某、谌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并以担任赌博网站代理身份为其下线会员陆某、杨某某、姜某某、龙某某、谌某某、郑某某等人注册会员账号及密码。被告人陆某、杨某某、姜某某、龙某某、谌某某、郑某某等人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下线会员后,以1:42的赔率在锦屏县三江镇、从江县丙妹镇、榕江县古州镇等地招揽群众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并将销售的地下“六合彩”数据通过赌博网站向被告人周枝华进行投注,周枝华将各会员投注的数据利用赌博网站汇总后,采取部分坐庄“吃单”,其余部分向其上线“萍姐”(在逃)提供的赌博网站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从中获取相应的提成和奖金返点以获取利润。经鉴定,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期间,股东账号下注金额累计16991467元,其中股东账号下的会员使用人为被告人陆某,投注30683注,投注金额为9913503元;股东账号下的会员(姜三)的使用人为被告人姜某某,投注22154注,投注金额为1107875元;股东账号下的会员的使用人为被告人谌某某,投注14519注,投注金额为692305元;股东账号下的会员老美的使用人为被告人杨某某,投注35688注,投注金额为383518元;股东账号下的会员(郑)使用人为被告人郑某某,投注1009注,投注金额为311452元;股东账号下的(龙)的使用人为被告人龙某某,投注2686注,投注金额为57599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周枝华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仍为其联系被告人郑某某,为周枝华租用郑某某提供赌博网站并担任该网站代理;联系广东的“萍姐”成为周枝华上线庄家,联系发展被告人陆某、姜某某、谌某某等人成为周枝华的下线会员,同时,长期协助周枝华与其上线“萍姐”和下线会员陆某、谌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资金的结算。被告人郑安勇明知周枝华、王进兴(另案处理)利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将赌博网站出租给周枝华、王进兴使用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龙某某明知其夫周枝华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其发展下线会员、接听电话接受下线会员的投注及账务管理,并为周枝华进行资金结算,为周枝华利用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提供了帮助。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周枝华利用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为其接听下线会员的报单投注电话,并为其提供赌博活动场所,为周枝华利用赌博网站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提供了便利和帮助。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妻杨清美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仍协助其妻接听电话销售地下“六合彩”,为其妻进行赌博活动提供了帮助。

另查明,公安侦查机关2014年12月6日在贵州省凯里市曙光路金马小区王某某(王某某胞兄)家中搜查,扣押了被告人王细英持有的银行卡12张、存折5本、现金6037元等物品;其中户名为龙某某的中国信合卡号,内有现金682756.22元,2014年12月9日锦屏县公安局对上述卡号款项予以冻结。同时查明,该卡由被告人龙某某在2013年9月初交由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主要用于结算销售地下“六合彩”账务;从2013年9月份开始至2014年12月8日,该账户一直处于频繁交易状态,经常性的一天进出资金达10多万元。还查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之夫周某某因准备购买住房,从锦屏县信用社贷款29万元,同年10月15日转账28万元至被告人龙某某此账户;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之兄王某某因准备接手网吧经营,从锦屏县信用社转账12万元至被告人龙某某此账户。

另外,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周枝华主动退缴赃款68570元、被告人陆某主动退缴赃款867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赃款6037元,被告人姜某某主动退缴赃款1687.50元,被告人龙某某主动退缴赃款4081元,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龙某某主动退缴赃款12500元,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缴赃款10000元。在检察机关办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主动退缴赃款20000元。被告人谌某某因涉嫌赌博罪,2014年12月1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在看守期间,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不稳定型心胶痛病,由锦屏县看守所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年4月8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谌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退缴赃款10000元。以上共计退缴赃款239575.50元。

还查明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2014年12月7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锦屏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已羁押37天。被告人姜某某之夫欧阳某某因患脑梗塞、原发性高血压2级高危组、糠尿病等多种疾病,瘫痪卧床,需要长期专人护理治疗。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周枝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三、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四、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五、被告人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六、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七、被告人谌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八、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九、被告人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十、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十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十二、对扣押的赃款二十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五元零五角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交国库;十三、对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被告人龙某某中国信合卡(户名为龙某某账号的存款四十万元予以退还,其余二十八万二千七百五十六元二角二分,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十四、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10台、笔记本电脑1台、计算器3个、手机13部、银行存折7本、银行卡25张,予以收缴;对作案工具码报、记账单、仓库存货单、日历、黄历、六合彩宝典、金罗汉、生肖排码表、统计表、通天报、六合彩波表、连肖单、宝宝真经等相关材料,全部予以收缴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陆某、郑某某、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谌某某、杨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服判。原审被告人周枝华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上诉人周枝华经王某某介绍租用原审被告人郑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及注册的股东账号、的总代理账号、的代理账号后,采取给予投注金额12%-13%比例提成的方式,先后发展原审被告人陆某某、姜某某、谌某某、杨某某、龙某某、郑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接受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俗称卖码)赌博活动以及案发后周枝华、陆某、王某某、姜某某、龙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主动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实上诉人周枝华租用郑安勇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并发展原审被告人陆某、郑某某、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谌某某、杨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为下线会员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查询记录清单、电话记录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款单、现场勘验、远程勘验、电子证据检查、疾病证明书、看守所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转账凭证、证明、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诉人周枝华及原审被告人陆某、郑某某、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谌某某、杨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对利用赌博网站从事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周枝华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所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枝华及原审被告人陆某、郑某某、龙某某、姜某某、王某某、谌某某、杨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及下线会员后,积极参与帮助接受大量金额的投注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并按投注金额的12%-13%比例提成方式获取利润,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周枝华租用郑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他人赌博并发展下线会员接受大量投注金额达16991467元,陆某明知周枝华系赌博网站的代理,仍积极成为其下线会员并接受大量投注金额达9913505元,郑某某出租赌博网站给周枝和他人使用并成为下线,接受投注金额达311452元,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周枝华系罪行较重的主犯。王某某、姜某某、谌某某、杨某某、龙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积极参与成为下线会员并帮助周枝华进行赌博活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根据上诉人周枝华及原审被告人陆某、郑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谌某某、杨某某、龙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十一名被告人作出相应的判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周枝华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劲松

审判员  汪 汕

审判员  杨 宁

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彭开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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