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连生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12
罪犯杨连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桐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连生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连生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134.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64.76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狱内月均消费1580余元,明显高于一般消费水平,但罚金刑仅缴纳43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连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在服刑期间,狱内月均消费明显高于一般消费水平,但却未能积极履行罚金刑,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连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罚金20000元(已执行43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