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遵市法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熊天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天剑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2.3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2.1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4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涉案赃款共计132287.17元,判决生效前退缴赃款2.38万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的规定,罪犯熊天剑自服刑以来,未积极履行退赃义务,消除影响,不能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天剑不予减刑,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人民陪审员 王刻羽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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