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销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11
罪犯宋销,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道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3000元(已执行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销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考核周期共获10次月表扬,获评三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41.7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曾多次因违反监规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再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宋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在服刑期间曾多次因违反监规被处罚,主观恶性较深,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三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罚金33000元(已执行1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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