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杰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3:11
罪犯申杰,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四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遵市法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申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杰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45分,兑现130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70.47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且未履行罚金刑。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考核积分手册、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申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且未履行罚金刑,本院决定对其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罚金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兴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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