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圣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8-30 23:10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祝文超,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钮洪棋,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熊圣伟,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荣,贵州张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圣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熊圣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7883.7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熊圣伟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熊圣伟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撤回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友灵

人民陪审员  刘靓琼

人民陪审员  申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雍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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