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圣伟,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荣,贵州张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圣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霖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祝文超、钮洪棋、被告人熊圣伟及其辩护人张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熊圣伟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祥和名邸”房开项目工地上看见其亲戚冯乙与段某某等人发生打斗,被告人熊圣伟便上前帮忙,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熊圣伟持一块木方将被害人段某某左侧腰部、左侧尺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段某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2015年9月7日,被告人熊圣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熊圣伟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圣伟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熊圣伟的供述,被害人段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冯甲、冯乙、罗某某、陈甲、陈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熊圣伟对被害人段某某进行辨认、对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进行指认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段某某对被告人熊圣伟进行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证人冯甲、冯乙、罗某某、陈甲、陈乙对被告人熊圣伟、被害人段某某进行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熊圣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圣伟持木方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熊圣伟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圣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圣伟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熊圣伟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对被告人熊圣伟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圣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方一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友灵
人民陪审员 刘靓琼
人民陪审员 申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雍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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