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3:10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应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应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20时许,普定县马官镇大兴村的伍某某(女,12岁,2002年6月13日出生)路过田官村张某家时被在张某家玩耍的皮杨等人以朋友身份邀约至张某家玩耍、喝酒,伍某某在张某家中与皮杨等人酒后,自己一人到张某家客房休息。张某待众人离开后就去敲开客房门借故与伍某某闲聊,并强行抱住伍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伍某某极力反抗并挣脱张某后跑向客厅,但被张某在客厅抓住强行按在沙发强奸时,因避孕套被弄掉,张某遂返回自己卧室内取避孕套,伍某某乘机返回客房将房门反锁并从窗户逃离。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皮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安)公(司)鉴(法物)字第(2015)160号鉴定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同时还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手段,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辨称其在强迫伍某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伍某某进行反抗,自己的生殖器没有接触到伍某某的生殖器,属于强奸未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20时许,普定县马官镇大兴村的被害人伍某某(女,12岁,2002年6月13日出生)路过田官村被告人张某家房前时,受在张某家玩耍的皮某甲 等人的邀约后到张某家一同喝酒玩耍,后伍某某一人到客房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在张某家玩耍的朋友相继离开后,张某借故进入客房,强行抱住被害人伍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伍某某极力反抗,咬张某的手臂,用啤酒瓶敲打张某的头部,用手抓张某的脸部。张某用啤酒品敲打伍某某头部,用手打伍某某的脸部及头部,并将伍某某的裤子脱下。被害人伍某某极力反抗并挣脱被告人张某后跑向客厅,但被被告人张某在客厅抓住强行按在沙发上强奸。在强奸时因避孕套被弄坏,被告人张某遂返回自己卧室内取避孕套,被害人伍某某乘机返回客房将房门反锁并从窗户逃离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伍某某陈述,2015年3月23日22时许,我是在回家的路上,走到马官镇田官村路口出来那里,就有一个穿牛仔衣的一个男的在路边房子的二楼喊我,这个男的我前一天在王平平的一个朋友家见过。那个男的对我喊:“小美女上来玩。”我说我不去。接着那个穿牛仔衣的男的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的、一个穿有点灰颜色衣服的男的就下楼来拉住我的衣服叫我上楼去玩一哈在走,我当时就和他们三个上楼去了。拉我上楼的三个男的中穿白色衣服的那个就是强奸我的那个男人。去到那户人家的楼上后,有一个女的叫丁某某,我认识。还有拉我上楼去的那三个男人,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人是丁某某的老公。这三个男的其中一个我认识,但不知叫什么名字。当时那三个男人在喝酒,我和丁某某在看电视。在他们喝酒的时候那个穿牛仔衣的男的就喊我和他划剪刀石头喝酒,我划拳输了就喝了一口,具体有好多我不晓得,只是喝了这一口我就没有喝了。然后我认识的这个男的就拉我去一个房间里面给我说,叫我去他家,别在这里。这时有一个男的就开门冲进来,就给我认识的这个男的一拳,我认识的这个男的就给他说:“我没有动她,你打我干嘛”?另外一个男的就打电话给我认识的那个男的家父亲。他父亲来叫上他和其中一个男的就走了,我就回房间里把门反锁了,我睡下去后有一个男的就拿钥匙来开门,他开不开,他就喊我要给我说一件事。他进来后就把门反锁了,他一句话没说,就过来抱着我,我蹬下去了,他就拉我上床,在床上压着我,用左手抓住我的头发,右手抓住我的两只手,用嘴咬耳朵旁边位置,我躺在床上就踢了他肚子一脚,我跳下床,当时地上有酒瓶,我就捡起酒瓶砸在他的头上。他就把我手中的瓶子抢过去,又用那个瓶子来砸我的头,还用手打了我的脸几耳巴。当时我被喝酒时穿白衣服的那个男的从卧室里追到客厅里,我在客厅里围着沙发跑,他从后面抓住我背部的衣服然后就把我抓住甩在客厅的沙发上,然后脱我的裤子,我当时一直在反抗不准对方脱我的裤子,那个男的把我惩在沙发上,强行把我的外裤、内裤一起脱到膝盖的位置。这个时候,他就从他白色衣服口袋里拿出了一个红色的小方块样子的东西,拿出来以后我看见他把红色小方块样子的东西撕开,他把这个东西拿出来后又搞掉了,他就从我身上起来去找那个东西,我就从沙发上起来,他就用手从我背后揪住我的衣领,弯腰到地上找那个东西,我当时蹲在地上的时候就看见他在地上捡的是一个圆形的、透明的的东西,具体是什么颜色看不清楚,我之前没有见过这种东西,具体不知道是什么。他把那个东西找到后就把我的裤子全部脱了,然后就惩着我,强奸我。一会后,他就从我的身上起来,说了一句话,具体是什么,我没有听清楚,我听到一个“避”字,我当时也不知道他具体在说什么,他站起身以后把自己的裤子提穿好,随后他就走去自己的房间去了。我就是在他起身去房间的时候,我拿起我的裤子到我之前休息的房间,把门反锁,把裤子穿上,就直接从二楼窗户旁边的一根电线杆滑下去,趁机会跑出来的。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3日星期一晚上大约八点过钟,我丈夫张某打电话叫他的朋友来家里喝酒,一会儿就来了四五个朋友,他们就在客厅里划拳喝酒,然后他们朋友当中的一个就打电话叫小姑娘来,之后小阳阳和小胡江就下楼去接了一个小姑娘来家里,这个小姑娘来我家后就坐在沙发上看电视。到九点过钟,张某就叫我去睡觉,我就去睡觉了。他们继续在客厅里喝酒,大约十二点过钟,我听到客厅里闹哄哄的,我就起来看,看到我老公拿起菜刀准备砍小阳阳,我就问我老公:“怎么你要砍小阳阳?”我老公张某就说:“小阳阳要进那个女生的房间。”当时这个女生也出来了,她说:“小阳阳也没有搞什么。”然后张某就打电话叫小阳阳的爸爸来接小阳阳回家,之后张某的朋友小罗就问那个女生:“你要跟我走不走?”那个女生说不走,小罗就抱着那个女生往外走,但是被小阳阳拉回我家了。然后小罗就回家了,过了十多分钟,小阳阳的爸爸就来把小阳阳接走了,那个女生也跟着上楼了,他们上楼去继续喝酒,那个女生看了一会儿电视就去洗脚睡觉了,我看到那个女生去睡之后我也跟着去睡了。我睡的时候,我老公的朋友都走完了,客厅里就只剩下我老公了。当时我老公在洗脚,大概到一点过钟的时候我听到开那个女生房间门的声音。接着听到那个女生喊:“小何欢快来救我。”她喊的声音是从她睡觉的那间房间传来的,之后我还听到砸瓶瓶的声音,然后我听到我老公张某和那个女生在客厅里吵闹,大概吵了十来分钟,我老公就回我们的房间一趟又出去了,他回房间的床头柜拿东西,拿什么我不清楚。出去了半个小时就回我们的房间睡觉了,那个女生去哪里了我也不知道,我早上起床的时候也没有看到那个女生。

3、证人皮某甲 的证言证实,昨天(2015年3月23日)晚上七点来钟的时候,我表哥小刚刚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他家玩,我就和小福江(学名徐某某)去他家玩,到他家时,只有小刚刚和他妻子小何欢在家里,我们就到他家二楼上去,我们几个就在他家炸洋芋吃,吃到九点过钟的时候,小刚刚就拿锅去洗。小刚刚就看见他家门口的路边上有一个女生,他就给小福江说路上有一个美女。我就和小福江在二楼的窗子边看,没看到人,我就喊了一声美女,然后我就和福江下楼去,就看见一个女生,这个女生问这里是不是田官,我们说是的。我就想起来这个女生就是今天早上我在寨子里的小药药家看见的女生,我就问她“你不是和小药药一起来的那个女的,你为什么不在他家那里,要跑出来?”这个女的没有说什么。我表哥小刚刚就说“去我家玩”,然后这个女的就和我们上楼去了,上楼去后这个女生就坐在沙发上,我们几个就在哪里喝酒唱歌,我们都没有和这个女生讲话,只是我表哥小刚刚去和她讲了几句话,因为当时唱歌的声音大,我没有听见。我们玩了十来分钟,我表哥就去换了一个故事碟,我们几个就在那里看电影。这时小罗罗就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我刚哥家。过了五、六分钟,小罗罗、小华华、小福福三个就来了,来后我们几个就划拳喝酒,一直喝到凌晨十二点左右钟,我喝醉了,我就没有看见小福福和小华华。不知怎么的我就和我表哥小刚刚发生矛盾,我只记得小刚刚提起菜刀,我说你对着我脑壳砍,小罗罗和小福江一个拉倒我的一只手,过后我表哥就打电话给我父亲说“小扬扬要和我拼命,你快来把他拉回家去”。过后三四分钟,我父亲就来把我拉回家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晚上(2015年3月23日)大概八点左右,我和皮杨去我们村里的小刚家喝酒,我们去到他家后他家就小刚和他媳妇丁某某在家,我们就在他家喝啤酒,一提啤酒喝完了,东西也吃完了,然后小刚就出去洗我们吃东西的锅,洗了回来小刚就说:“下面有个女生”。这时小杨就拉开窗帘看,下面路上确实有个女的,小杨就在窗子那里喊“美女、美女”,这时我就站起来走到窗子边去看,但是我没有看到人。小杨这时就下楼去路上喊那个女生,我就跟着小杨的后面下楼来了。小杨就喊那个女生说:“美女”。那个女的就站着了。小杨就上去问那个女生说:“你咋会一个人在这里”。那个女的没有回答,小杨又说:“走我们上面来坐会儿”连着喊了两三次,这个女的就跟着我们上楼来了。上来过后,那个女的就在沙发上坐起。小刚就问她:“和你来的那些人呢?”那个女的就讲:“我不想和他们在那里玩,我一个人出来了”,小刚就说:“你和他们一起出来,他们把你一个人丢起,你走出来都不得人管你,不行你就在我家睡喽”。那个女的也没有说话,小刚这时就喊他媳妇拿葵花出来给我们吃,过了大概几分钟的时间,小杨接了个电话,我不知道谁打的,只听到小扬说,我们在小刚家喝酒,你们要来不,小杨就把电话挂了。过了大概10分钟的时间,小杨电话里喊的那几个人就来了,有小罗(学名不知道)、小华(学名不知道)、小福(学名不知道),他们来了过后就喊大家一起喝酒。小杨就去一进小刚家大门的左手边第一个房间里面拿酒。这个时候小罗就问这个女的说:“这个美女是哪点的?”这个女的就说我认识你,小罗就说,“怕不会哦”。然后就没有说什么了,小扬从房间里拿出两瓶青酒出来,我们开始喝酒。喝到十一点过的时候,小华和小福就喊回家,他们就下楼去了。这时,小杨就喊那个女的来喝酒,喊了两三声,这个女的就过来了,她就和小杨划拳,一次喝一次性的杯子倒的一小点酒,大概有3钱左右。这个女的连着输了三拳,她就没有来了。小罗就倒回来了,然后我们几个就坐在沙发上聊天。聊天的时候这个女的就问小刚家媳妇说:“你是不是叫丁某某?你们班的一个同学我认识”。丁某某答应了他一声“恩”。小刚这个时候就对着那个女的说:“你自己去洗脚睡觉咯,雨大得很,你回不了家”。这个女的就说:“我还不想睡,再坐哈”。坐得大概20分钟左右,这个女的就去开房间门,看了一眼房间,她又把门关起回沙发上来坐起,过了一会儿就进房间去了,又出来。过了10多分钟,这个女的又进房间去,小杨就跟着进去了,我们看到小杨进去了大概1分钟左右,我就给小刚说:“小刚,去喊到,小杨喝酒喝多了”。小刚就站大声的喊开门,小杨就把门打开了。小杨出来就说:“我不得搞哪样,我就是脑壳昏想睡觉。你们不信你问这个女的。”这个女的也说没有什么。小刚就和小杨搞吵起来了,他们大概吵了半个小时,从楼上吵到楼下,这个女的一直是在旁边的。他们两个吵得太凶了,我们喊不住,小刚就打电话给小杨的哥哥,小杨的哥哥说他睡觉了。小刚又打电话给小杨的爸爸,小杨的爸爸就来把小杨喊回家了。然后我和小罗倒回楼上去的时候,我就没看到这个女的了,就只是丁某某在沙发上坐起的,小刚就喊我们快回家了,他就把大门关了。这时小罗就在门外喊,喊了大概2分钟左右,小刚就把门开了,我和小罗就去沙发上坐起,那个女的已经在房间里了,小罗就和小刚讲:“我和那个女的讲句话”。小刚说不行,算是我赶你们,然后我们就走了。

5、证人皮某甲乙的证言证实,我是张某的姑爹,2015年3月23日晚上,具体几点我不记得,我的大儿子打电话给我说张某打电话来讲皮某甲 在张某家喝醉了,让我去接皮某甲 回家。随后我就开自己的农用车去张某家把皮某甲 接回家的。我去到张某家楼下时估计是晚上十二点过不到一点,我是开我的农用车去的。我到那里后看见张某的媳妇站在二楼阳台上,皮某甲 还有一个小姑娘在张某家楼下的路上,我去喊起皮某甲 上车。我就问张某这里怎么会有个小姑娘,张某说是在路边捡的,随后我就给张某讲,赶紧喊那个小姑娘走。讲完话我就开车回家了。我和皮某甲 回家的时候,张某和那个小姑娘去了哪里我不知道。我不认识小姑娘,我只看见那个小姑娘的背面,估计身高大约一米三四的样子,估计年龄在十五岁左右,上身穿件带红色的衣服。当天晚上我不清楚他们之间是发生什么事情,是事后听张万华讲是张某强奸人家小姑娘,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

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伍某某今年13岁左右,她的母亲死了,父亲常年外出务工,最近两年没有来过家了。伍某某从小就是和我还有他爷爷生活在一起。伍某某很乖的,很会疼爱我们老人,平时能准时上学,放学后能准时回家,成绩还可以。平时只是和寨子里的人来往,在学校里和哪些人关系好我就不知道了。伍某某没有谈过恋爱,她以前很爱笑、爱说话的,就是出了事情后现在变得不爱说话,也不爱笑了,就是和家里的亲戚也不爱说话了。还有就是晚上有时会做噩梦,现在她晚上是和我睡的,有时睡着后会大声的喊:“奶奶、奶奶,我怕”。我要求严格按照法律处理这个事情。另外我最担心的还是对孩子以后会造成大的影响,怕她做傻事。

7、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伍某某的爷爷,她两岁左右就和我们一起在大兴村生活,他父亲长年在外省务工,母不在了的,她现在读马官小学五年级。她的性格内向。现在她的心理状态不知道,因为她不爱说话,看不出来。我看她好像还在担心,但是也不晓得她想什么。

8、被告人张某供述,昨天(2015年3月23)晚上七八点钟的样子小阳(音)、福江(音)和我、还有我家女的丁某某在家头玩。我和小阳、福江在喝酒,具体几点钟的时候不记得了,我家门口路上有个小姑娘过路,小阳和福江认识的,他们就下楼去喊过路的那个小姑娘到我家头去玩,半把个小时以后小福(音)、小华(音)、小罗(音)三个又来我家同我们喝酒,中途我家女的就先回房间去睡觉,她什么时候睡的我都不知道。大约喝到凌晨十二点来钟的时候就只剩下我、小阳、福江、小罗、还有那个小姑娘几个人在我家,当时我就问小阳他们喊来的那个小姑娘,我问她要在我家还是要去什么地方,那小姑娘讲不去其他地方,我就给那小姑娘讲要休息的话就自己去休息,那小姑娘就去上楼进客厅门来的第一间屋子休息。她才去不得多少时间,小阳就过去喊开门进到房间里面,小阳进去以后就把门拉关起。我当时心头想到自己的房间是新房子,我担心他们在房间里面做出什么事情来,要着挂红。大约几分钟以后我就去喊小阳开门,喊不开门,我就去提起把菜刀去喊门,是我发起火来以后,小阳才开门的。开门以后,我就同小阳搞吵起来,小阳要和我打架,是福江在半边拉劝倒。吵架的过程中小罗就去扛起那个小姑娘,扛起出门,去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当时小阳一直在和我拉扯,我发起火来喊小阳去把小罗喊回家来,之后小罗和那小姑娘就自己走回我家来。我怕喊不倒人,我就打电话给小阳家爹,喊他爹来把小阳领起走。之后小罗还在我家的,当时小罗想要把小姑娘喊起走,我也是和小罗搞发起气来,小罗的意思要把小姑娘带走,问我要和他相处不相处,要相处就让他把小姑娘带走,不相处就算,我的意思是问小姑娘愿意不愿意去,不愿意就不去,小姑娘的意思也是不愿意去,随后小罗就自己离开我家了,走的时候还骂了我几句。小罗走了以后就只剩下我、我媳妇和那个小姑娘三个人在我家,我媳妇自己回房间去休息,那个小姑娘是到进客厅第一间房间休息。我就一个人坐在客厅沙发上,坐了一下,我当时心头就想去喊那个小姑娘开门,喊得开么就试下,意思就是想和那小姑娘发生性关系,喊不开就算咯,随后我就起身去喊那个小姑娘开门,喊了以后那小姑娘就自己来开门,开门之后,我就进到房间里面去和那个小姑娘讲话,具体我也不记得讲了些什么,意思是问那小姑娘是和哪些人来的,之后我就抱倒那小姑娘,那小姑娘不准我抱她,还咬了我右手上臂一口,是隔着衣服咬的,在撕拉的过程中,我也不知道是把小姑娘的衣服还是什么东西扯开,我的感觉就是扯烂了,但是也不知道是扯烂衣服还是什么东西。当时我强行去惩那小姑娘在床上,那小姑娘翻爬起来在房间地上提酒瓶打我的脑壳,我火种就惩倒那小姑娘打了一耳巴,之后我就惩倒那小姑娘在床上脱裤子,那小姑娘就喊:“救命”。我就讲:不要喊,随你怎么喊都没有用,随后那小姑娘就没有喊了。我就用身体压到那小姑娘的一只手,我不记得自己是用左手还是右手拉到那小姑娘另一只手,然后另一只手就伸去解小姑娘的裤子,解开以后就往下脱她的裤子。当时那小姑娘就伸手抠我的脸,抠到我以后,我随手打了那小姑娘脑壳一拳,那小姑娘就摆脱我站到地上。我也站起身来把小姑娘推爬在床上,小姑娘就准备翻身过来,我就双手扯到小姑娘的裤脚,使劲把裤子扯下来,当时我也不知道是扯下几条裤子,我才把裤子扯下来以后,小姑娘推开我后就跑在客厅里去了。跑到客厅的时候,我就只见到小姑娘下半身没有穿的,那小姑娘当时还边跑边喊:“丁某某,你要管不管?”我看见小姑娘没有穿裤子,我就去客厅里追小姑娘,想和小姑娘发生性关系,我在客厅里第一次追到小姑娘,但是我被她挣扎脱了。我又继续追,追上以后我就拉倒那小姑娘,惩在沙发上,那小姑娘当时是强行摆脱我,那小姑娘用手掐我的脸,我当时就咬了小姑娘一口,然后我强行拉住那小姑娘的手,把小姑娘的两只手拉到她的头上方,我用自己的手臂压倒小姑娘的双手,我用自己的另一只手去解开自己的裤子,我的裤子是脱到大腿的位置,我当时就把自己身上装起的一个避孕套拿出来戴起在自己的生殖器上,我就强奸那小姑娘一分钟左右。但是我的生殖器是软的,我也不晓得是怎么整的,就把避孕套搞烂了,我就到我的房间找避孕套。等我拿起东西时就听到客厅那边的房门有响声,随后我就出门来,出门来以后那小姑娘就没有在客厅里面了。我就去推一开始那小姑娘休息的房间,但是那房间门是关起的,而且反锁门的,我敲门也没有人答应,但是我听到房间里面有响动。过了一下,具体是多少时间我也不清楚,房间里面就没有响动了。大约十分钟以后,我就翻窗子进那间屋子里去,那小姑娘也没有在房间里面,我就不知道那小姑娘去什么地方了。当时我家楼下的房间门我都是反锁的,我找不到人之后我就自己关门睡觉了,直到你们警察来找我。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田官村张某住宅,中心现场位于张某住宅二楼客房及客厅,现场勘验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

10、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伍某某辨认,案发现场位于普定县马官镇田官村张某住宅二楼客房及客厅。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伍某某辨认,2015年3月24日凌晨对其实施强奸的人系本案被告人张某。

12、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民警对被告人张某的住宅进行搜查,在客厅门口发现一袋垃圾,将垃圾倒出后检查发现使用过的避孕套一枚及避孕套包装物,包装物正面为红色,有“高邦”字样,背面为银色。

13、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24日15时17分至15时22分,民警对被告人张某进行人身检查,检查时发现并扣押其下身外裤口袋中的避孕套两只(包装正面为红色,背面银色,“高邦”牌),张某左脸颊、颈部有抓痕,右手上臂外侧有咬痕。检查过程中使用采血卡提取张某血液样本两份、采集十指指纹一份,提取避孕套两只。同日16时至16时15分,民警对伍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检查时发现伍某某左上臂外侧有牙印痕迹,左脸颊有伤痕。检查过程中提取伍某某血液样本一份、并用棉签提取左上臂受伤部位拭子两份,脸颊部位拭子一份。

14、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24日,被害人伍某某提交案发时所穿外衣一件、民警提取被告人张某所穿的三角内裤一条、阴茎擦拭物棉签两根。

15、普定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及照片证实,经对伍某某妇检,外阴为幼女型,未见充血、擦伤、活动性出血;处女膜环无充血、新鲜伤口。用棉签5根取阴道口分泌物交公安人员。

16、(安)公(司)鉴(法物)字第(2015)16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送检的“张某阴茎拭子”上检出一男性DNA 分型,经15 个STR分型未排除张某,支持为张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伍某某的阴道拭子”上检出一女性DNA 分型,经15 个STR 分型未排除伍某某,支持为伍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伍某某左上臂上段外侧牙印及周围拭子”、“伍某某左脸颊上牙印及周围拭子”上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 等15个基因座上,张某、伍某某的基因型均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来源。在送检的“张某使用过的避孕套”上未检出DNA 分型。民警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张某。

17、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4日,被害人伍某某报警称被人强奸,民警在伍某某的带领下,在普定县马官镇田官村393号住宅内,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93年7月18日,汉族,住普定县马官镇田官村393号。被害人伍某某,生于2002年6月13日。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采取暴力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庭审中辨称其在强迫伍某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伍某某进行反抗,自己的生殖器没有接触到伍某某的生殖器,属于强奸未遂的辩护意见,因其在公安机关的两次供述与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强奸被害人伍某某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张某的辨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采取暴力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审 判 员  尹 廷 月

人民陪审员  魏 正 永

二〇一六年 二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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