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统军、梁藏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0 23:09
公诉机关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贵州省荔波县,家住贵州省凯里市。因涉嫌犯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4月19日经从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24号清江公寓A幢7-D号。

被告人梁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从江县四寨河口至下银潭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负责人,家住贵州省凯里市。因涉嫌犯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4月19日经从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贵州省凯里市建森路10号A栋3单元3楼1单元。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从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2014)从刑初字第7号判决,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不服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决定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从江县人民检察院撤回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陆胜红

审判员  梁作义

审判员  姚梅珍

二○一四年 十二 月 四 日

书记员  吴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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