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长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3:04
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长友,生于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曾因犯盗窃罪、拐卖人口罪于1984年被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1年10月2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4月21日被大方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10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8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1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大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长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平才、陈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长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12月16日20时左右,汪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向张长友购买200.00元的二乙酰吗啡(海洛因),二人约定在大方县大方职中旁巷子内交易;二人见面后,汪某某拿了200元给张长友,张长友正在递毒品给汪某某时被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两包,净重0.15克。

2、2011年10月21日17时许,钟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向其购买100.00元的二乙酰吗啡,张长友叫钟某某去自己位于大方县XX公司的家中。钟某某到张长友家后,拿了100元给张长友,张长友递一包毒品给钟某某,随即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05克。

3、2012年2月16日17时许,李甲电话联系张长友买一包二乙酰吗啡,二人约定在大方县南门二门诊门口交易。17时10分左右,二人在二门诊门口见面后,李甲递100元给张长友,张长友摸一包毒品给李甲时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1克。

4、2014年4月25日12时许,万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购买二乙酰吗啡,二人在张长友位于大方镇XX公司的家门口交易,万某某给了张长友90.00元,张长友给万某某一包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在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一包,净重0.07克;另从张长友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两包,净重0.26克。

5、2014年10月24日13时许,杨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买一包二乙酰吗啡,二人谈成80.00元一包,并约定在大方县医院二门诊巷子里交易。二人见面后,杨某某拿了100元给张长友,张长友退20元给杨某某,并拿出一个毒品零包给杨某某,二人交易完后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11克;另从张长友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四包,净重0.79克。

6、2015年5月11日22时许,黄某某到张长友家购买二乙酰吗啡,二人谈成240.00元买三个毒品零包,随后黄某某拿了240元给张长友,张长友拿三个毒品零包给黄某某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缴获张长友用于交易的毒品零包三个,净重0.29克。

7、2015年9月24日9时许,李某甲电话联系张长友,向其购买100.00元的二乙酰吗啡,二人约定在南门转盘交易。二人在南门转盘见面后,李某甲拿了100元给张长友,张长友拿一个毒品零包给张长友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张长友用于交易的毒品零包一个,净重0.07克。

8、2015年10月14日10时许,邓某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向其购买100元二乙酰吗啡,张长友当即答应。半小时后,邓某某某又电话联系张长友,张长友叫邓某某某到大方镇桥沟菜场交易,二人在桥沟菜场门口见面后,邓某某某拿了100.00元给张长友,张长友递了一包外用淡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零包给邓某某某后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张长友贩卖的毒品疑似物零包一个,净重0.08克。

9、2015年10月20日11时许,万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二人在电话内约定交易85.00元的毒品,张长友叫万某某在大方县人民医院二门诊门口等他,二人在二门诊门口会面后,万某某给了张长友85.00元,张长友拿了一包外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给万某某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二人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12克。

10、2015年11月4日11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买毒品,二人约定在大方镇凉井村交易。二人在凉井村路口会面后,李某某拿了一百元给张长友,张长友给了李某某一包毒品,且退了李某某十元,交易完后张长友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1克。

11、2015年11月24日9时50分许,龙某某打电话给张长友,向其购买毒品,张长友叫龙某某到大方镇南门转盘交易。二人在南门转盘好优多大药房门口见面后,龙某某拿了一百元给张长友,张长友拿了一包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装的毒品给龙某某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张长友贩卖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08克。

经鉴定,张长友用于交易的毒品疑似物内均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指控上述事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长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长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长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11次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共计2.27克。其具体犯罪事实是:

一、2010年12月16日20时许,汪某某打电话向张长友购买200.00元的二乙酰吗啡(海洛因),两人约定在大方县大方职中旁巷子内交易;两人见面后正在交易时被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两包,净重0.15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内均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2010年12月16日19时许,一男子打电话向他购买200元海洛因,后他们在大方县大方职中旁一巷子里交易,该男子给了他200元,他正要拿2包海洛因给该男子时被民警抓获。

(二)证人汪某某的证言:2010年12月16日晚上,他打电话向张长友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他们在南门职中后门的小街里交易时就被抓了,当场缴获了交易的毒品零包两个。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张长友贩卖毒品案现场示意图。

2、搜查、称量笔录及照片

(1)大方县公安局搜查笔录:2010年12月16日22时00分至05分,在李甲的见证下,大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杨洪、高瑀对张长友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张长友的上衣左边外包内搜出外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2个;在其右边裤包内搜出手机一部。

(2)大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4年12月16日,在李甲的见证下,民警扣押了物品持有人张长友持有的海洛因2包(白色塑料袋包装)、黑色直板手机一部。

(3)大方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0.15克海洛因可疑物上交毕节市地区公安局禁毒支队;天语牌黑色手机封存于大方县公安局禁毒支队。

(4)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2010年12月16日21时40分,侦查人员在物品持有人张长友、见证人彭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持有人张长友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二包进行当场称量。称量结果:毛重为0.21克,净重为0.15克。

3、鉴定意见:张长友贩卖毒品案被查获毒品可疑物0.15克,从中提取0.01克送检。经鉴定:送检检材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四)书证

1、毕节地区公安局禁毒支队收据:张长友贩卖的0.15克海洛因上交毕节地区公安局禁毒支队。

2、抓获经过:2010年12月16日,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大方县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旁的巷子里将正在贩卖毒品的张长友抓获。

二、2011年10月21日17时许,钟某某打电话向张长友购买100.00元的二乙酰吗啡,张长友叫钟某某去自己位于大方县XX公司的家中。两人见面后正在交易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05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2011年10月21日17时许,一男子打电话向他购买100元海洛因,后他们在大方县木材公司内他家中交易,该男子付给他100元,他拿1包海洛因给该男子时被民警抓获。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张长友贩卖毒品案现场示意图。

2、搜查、称量笔录及照片

(1)大方县公安局搜查笔录:2011年10月21日17时30分至33分,在王某某兵的见证下,大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张长友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张长友的上右手搜出外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个;在其右边内包内搜出手机一部。

(2)大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1年10月21日,在王某某兵的见证下,民警扣押了物品持有人张长友持有的0.05克海洛因可疑物(黑色塑料袋包装)、金属灰色翻盖手机一部。

(3)大方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0.05克海洛因送交指定部门;手机一部暂存于大方县公安局禁毒支队内勤。

(4)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2011年10月21日20时06分,侦查人员在物品持有人张长友、见证人彭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持有人张长友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进行当场称量。称量结果:毛重为0.11克,净重为0.05克。

(三)鉴定意见:张长友贩卖毒品案被查获毒品可疑物0.05克,从中提取0.01克送检。经鉴定:送检检材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四)书证

(1)钟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2011年10月21日,钟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向张长友买100元的东西,二人在大方镇南门木材公司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个零包,净重0.05克。

(2)通话清单:2011年10月21日17时15分至18时15分,张长友使用的号码182XXXX8058与钟某某使用的电话号码152XXXX5067共通话4次。

(3)抓获经过:2011年10月21日,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大方县大方镇木材公司将正在贩卖毒品的张长友抓获。

(4)毕节地区公安局禁毒支队收据:张长友贩卖海洛因0.05克送交毕节地区公安局禁毒支队。

三、2012年2月16日17时许,李甲电话联系张长友买一包二乙酰吗啡,两人约定在大方县南门二门诊门口交易。17时10分左右,两人见面后正在交易时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1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2012年2月16日17时许,一男子用手机号为139XXXX9814的手机打电话向他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他叫该男子到大方县大方镇南门老二门诊巷子里来买。后他们在大方镇南门二门诊巷子交易毒品时就被抓了。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大方县公安局搜查笔录:2012年2月16日17时11分至15分,在钟某某的见证下,大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杨洪对张长友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张长友的左手衣袖内搜出外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个;在其上衣外包内搜出手机一部。

2、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2012年2月16日19时30分,侦查人员在物品持有人张长友、见证人钟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持有人张长友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进行当场称量。称量结果:毛重为0.2克,净重为0.1克。

3、大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2年2月16日,在钟某某的见证下,民警扣押了物品持有人张长友持有的0.1海洛因可疑物(白色塑料袋包装)、黑色直板手机一部。

4、大方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海洛因上交禁毒支队;手机一部暂存于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三)鉴定意见:张长友贩卖毒品案被查获毒品可疑物0.1克,从中提取0.01克送检。经鉴定:送检检材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四)书证

1、李甲出具的情况说明:2012年2月16日17时,李甲电话联系张长友,向张长友买1包海洛因,二人在大方县南门二门诊门口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2、抓获经过:2012年2月16日17时,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大方县大方镇南门二门诊门口将正在贩卖毒品的张长友抓获。

四、2014年4月25日12时许,万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购买二乙酰吗啡,后两人在张长友位于大方镇XX公司的家门口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在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一包,净重0.07克;另从张长友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两包,净重0.26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2014年4月25日、2014年4月27日,一个年轻人在他家门口分两次向他买了两次90元的海洛因。

(二)证人万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25日、2014年4月27日,他在张长友家中向张长友分别买了90元的海洛因零包。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张长友贩卖毒品案现场示意图。

2、搜查、称量笔录及照片

(1)大方县公安局搜查笔录:2014年4月27日14时01分至10分,在王某某的见证下,大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张长友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交易现场搜出一包海洛因可疑物,在张长友的右边上衣荷包里搜出外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两包。

(2)大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4年4月27日,民警扣押张长友持有的海洛因可疑物零包3个。

(3)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2014年4月27日17时10分,侦查人员在物品持有人张长友、见证人王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持有人张长友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1号包、2号包、3号包进行当场称量。称量结果:1号包毛重为0.1克,净重为0.07;2号包毛重0.16克,净重0.14克;3号包毛重0.15克,净重0.12克。

(四)鉴定意见:张长友贩卖毒品案被查获毒品可疑物1号包0.07克,2号包0.14克,3号包0.12克,从中分别提取0.01克送检。经鉴定:送检的1、2、3号检材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五)书证

1、通话清单:2014年4月25日15时和2015年4月27日11时,万某某使用的号码182XXXX8398与张长友使用的号码136XXXX5744有通话记录。

2、抓获经过:2014年4月27日14时,大方县派出所民警在大方县大方镇南郊将涉嫌贩卖毒品的张长友抓获。

五、2014年10月24日13时许,杨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买一包二乙酰吗啡,两人谈成80.00元一包,并约定在大方县医院二门诊巷子里交易。二人见面后交易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11克;另从张长友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四包,净重0.79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2014年10月24日13时许,一男子用电话号码为159XXXX8028的手机打电话向他买一包海洛因,他叫该男子到大方县大方镇小汪理发店门口打他的电话,后他们到大方县二门诊的巷子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二)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24日13时许,他和张长友在大方镇南门二门诊旁巷子里交易80元的海洛因时被警察查获。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张长友贩卖毒品案现场示意图。

2、搜查、称量笔录及照片

(1)大方县公安局搜查笔录:2014年10月24日14时10分至36分,在蔡某亮的见证下,大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张长友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张长友的衣服口袋内搜出外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4个,在张长友外衣右边内包里搜出手机1部。

(2)大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4年10月24日扣押张长友持有的海洛因可疑物0.9克,100元人民币,手机1部。

(3)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2014年10月24日15时45分,侦查人员在物品持有人张长友、见证人杨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持有人张长友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进行当场称量。称量结果:1号包毛重为0.13克,净重为0.11;2号包毛重0.88克,净重0.79克。

(四)鉴定意见:张长友贩卖毒品案被查获毒品可疑物1号包0.11克,2号包0.79克,从中分别提取0.01克送检。经鉴定:送检检材内均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五)书证

1、通话清单:2014年10月24日13时26分至37分,杨某某使用的号码159XXXX8028与张长友使用的号码136XXXX5744联系过三次。

2、抓获经过:2014年10月24日14时,大方县公安局长石派出所民警在大方县医院二门诊医院旁一巷子里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张长友抓获。

3、毕节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收据:张长友贩卖的海洛因0.92克上交毕节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六、2015年5月11日22时许,黄某某到张长友家购买二乙酰吗啡,两人谈成240元买三个毒品零包,随后黄某某拿了240元给张长友,张长友拿三个毒品零包给黄某某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张长友用于交易的毒品零包三个,净重0.29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2015年5月11日晚上10点多钟,一男子在他家用二百四十元钱向他购买三个零包海洛因,三包海洛因的成分是一样的。他们在交易时就被抓了。

(二)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5年5月11日晚上,黄某某到张长友家购买240元的海洛因,共三包,交易时就被抓获了。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张长友贩卖毒品案现场示意图。

2、搜查、称量笔录及照片

(1)大方县公安局搜查笔录:2015年5月11日22时21分至25分,在刘某见证下,大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张长友的人身及住宅进行搜查,在交易毒品现场搜出毒品零包三个,在其身上搜出人民币240元。

(2)大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5年5月11日扣押张长友持有的海洛因可疑物3包,240元人民币。

(3)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海洛因0.29克上交禁毒大队。

(4)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2015年5月12日00时35分,侦查人员在物品持有人张长友、见证人杨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持有人张长友的毒品疑似物进行当场称量。称量结果:毛重为0.36克,净重为0.29克。

(四)鉴定意见:张长友贩卖毒品案被查获毒品可疑物0.29克,从中提取0.01克送检。经鉴定:送检检材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五)书证

1、抓获经过:2015年5月11日22时许,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张长友住宅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张长友抓获。

2、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暂存登记:张长友贩卖的海洛因可疑物0.3克暂存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七、2015年9月24日9时许,李某甲电话联系张长友,向其购买100.00元的二乙酰吗啡,两人约定在南门转盘交易。两人在南门转盘见面后交易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张长友用于交易的毒品零包一个,净重0.07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2015年9月24日9时许,一个男子打电话向他买100元的海洛因,他们在南门转盘鸭霸王门口见面后交易时被抓获。

(二)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5年9月24日早上,他电话向张长友买100元的海洛因,他们在大方镇南门转盘边交易时被抓获。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张长友贩卖毒品案现场示意图。

2、搜查、称量笔录及照片

(1)大方县公安局搜查笔录:2015年9月24日10时许,在李穆见证下,大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张长友进行毒品交易的现场及人身进行搜查,在交易毒品现场搜出毒品海洛因一包,在张长友身上搜出手机一部,交易毒品所得现金100元。

(2)大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5年9月24日扣押张长友持有的海洛因可疑物1包,100元人民币,直板手机一部。

(3)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2015年9月24日10时30分,侦查人员在物品持有人张长友、见证人杨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持有人张长友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进行当场称量。称量结果:毛重为0.1克,净重为0.07克。

(四)鉴定意见:张长友贩卖毒品案被查获毒品可疑物0.07克,从中提取0.01克送检。经鉴定:成分。

(五)书证

1、抓获经过:2015年9月24日,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大方县大方镇南门转盘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张长友抓获。

2、通话清单:2015年9月24日9时23分和9时43分,李某甲使用的电话139XXXX0553与张长友使用的136XXXX5744通话两次。

3、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暂存登记:张长友贩卖的海洛因可疑物0.07克暂存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八、2015年10月14日10时许,邓某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向其购买100元二乙酰吗啡,张长友当即答应。半小时后,邓某某某又电话联系张长友,张长友叫邓某某某到大方镇桥沟菜场交易,两人在桥沟菜场门口见面后,邓某某某拿了100.00元给张长友,张长友递了一包外用淡黄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零包给邓某某某后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张长友贩卖的毒品疑似物零包一个,净重0.08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2015年10月24日10时许,一男子打电话向他购买100元的海洛因,他们在大方镇桥沟菜场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二)证人邓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24日上午,他在大方县桥沟菜场向张长友购买100.00元海洛因时被抓获。张长友的电话号码是136XXXX5744,他的电话号码是139XXXX0553。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张长友贩卖毒品案现场示意图。

2、搜查、称量笔录及照片

(1)大方县公安局搜查笔录:2015年10月14日11时10分至19分,在刘某某的见证下,大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张长友进行毒品交易的现场及人身进行搜查,从交易现场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在张长友身上搜得手机一部,交易毒品所得现金100元。

(2)大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5年10月14日,在刘某某的见证下,民警扣押了物品持有人张长友持有海洛因可疑物一包、手机一部、100元人民币。

(3)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2015年10月14日14时04分,侦查人员在物品持有人张长友、见证人刘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持有人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进行当场称量。称量结果:毛重为0.09克,净重为0.08克。

(四)鉴定意见:张长友贩卖毒品案被查获毒品可疑物0.08克,从中提取0.01克送检。经鉴定:送检检材内检出二乙酰吗啡离子碎片峰。

(五)书证

1、抓获经过:2015年10月14日11时许,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家住大方县大方镇的张长友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随即通过布控,在大方县大方镇南门桥沟菜场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张长友抓获,现场查获张长友贩卖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

2、通话清单:张长友使用的号码136XXXX5744与邓某某使用的号码139XXXX0553在2015年11月14日10时30分至11时45分共通话6次。

九、2015年10月20日11时许,万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两人在电话内约定交易85.00元的毒品,张长友叫万某某在大方县人民医院二门诊门口等他,两人在二门诊门口会面后交易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二人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12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2015年10月20日10点半左右,一男子打电话向他购买0.1克海洛因,他们在大方镇二门诊门口交易时被民警抓获。他的手机号码是136XXXX5744,买毒品的小伙子电话是152XXXX0809。

(二)证人万某某的证言:2015年10月20日10时许:他在大方县二门诊向张长友购买85.00元的海洛因时被抓获。他的电话号码是152XXXX0809,张长友的电话号码是136XXXX5744。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张长友贩卖毒品案现场示意图。

2、搜查、称量笔录及照片

(1)大方县公安局搜查笔录:2015年10月20日10时35分至38分,在钟某某的见证下,大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万某某的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万某某右手中搜得海洛因零包一个,左手中搜得手机一部;在张长友的右手中搜得手机一部,从其衣服内搜出人民币85元。

(2)大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5年10月20日,在钟某某的见证下,民警扣押了物品持有人张长友持有蓝色直板手机一部,人民币85元;扣押了物品持有人万某某持有的白色直板手机一部,黄色塑料纸包装海洛因零包一个。

(3)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蓝色直板手机1部、85元人民币随案移送,0.12克海洛因交指定部门管辖。

(4)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2015年10月20日12时58分,侦查人员在物品持有人张长友、见证人钟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持有人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进行当场称量。称量结果:毛重为0.14克,净重为0.12克。

(四)鉴定意见:张长友贩卖毒品案被查获毒品可疑物0.12克,从中提取0.01克送检。经鉴定:送检检材内检出二乙酰吗啡离子碎片峰。

(五)书证

1、抓获经过:2015年10月20日10时许,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在大方县城南门二门诊门口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张长友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净重0.12克。

2、通话清单:张长友使用的号码136XXXX5744与万某某使用的号码152XXXX0809在2015年11月20日11时23分通话25秒。

3、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暂存登记:张长友贩卖的0.12克海洛因暂存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4、张长友涉嫌贩卖毒品时所得毒资及使用通讯工具照片。

十、2015年11月4日11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张长友买毒品,两人约定在大方镇凉井村交易。两人在凉井村路口会面后交易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1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2015年11月4日10时许,一自称是小雪的女子打电话向他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他们在凉井村交易时被抓获。他的电话号码是136XXXX5744,买毒品人的电话号码是152XXXX5677。

(二)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5年11月4日11时许,她打电话向张长友购买毒品海洛因,他们在大方镇凉井村路口边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张长友贩卖毒品案现场示意图。

2、搜查、称量笔录及照片

(1)大方县公安局搜查笔录:2015年11月4日12时08分至18分,在李某丙的见证下,大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张长友进行毒品交易的现场及人身进行搜查,在交易现场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在张长友身上搜出交易毒品所得现金100元。

(2)大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5年11月14日,在李某丙的见证下,民警扣押了物品持有人张长友持有的海洛因可疑物一颗(白色颗粒装)、面值100元人民币一张,10元人民币一张。

(3)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2015年11月14日14时01分,侦查人员在物品持有人张长友、见证人李某丙在场的情况下,对持有人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进行当场称量。称量结果:毛重为0.12克,净重为0.1克。

(四)鉴定意见:张长友贩卖毒品案被查获毒品可疑物0.1克,从中提取0.01克送检。经鉴定:送检检材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五)书证

1、抓获经过:2015年11月4日,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家住大方县大方镇南郊的张长友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并将于当日在大方县大方镇凉井村贩卖毒品。获此情况后,民警于当日在大方县大方镇凉井村进行布控,当日11时37分,张长友正在大方县大方镇凉井村公路边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2、毒品暂存登记:张长友涉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09克暂存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3、通话清单:2015年11月4日11时00分至11时34分,张长友使用的号码与李某乙使用的号码152XXXX5677共通话6次。

十一、2015年11月24日9时50分许,龙某某打电话给张长友,向其购买毒品,张长友叫龙某某到大方镇南门转盘交易。两人在南门转盘好优多大药房门口见面后交易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张长友贩卖的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08克。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被告人张长友的供述:2015年11月24日10时许,小二打电话向他买毒品海洛因,他们在南门元旦餐馆对面的好优多大药房门口的人行道上交易时被抓获。小二的电话是152XXXX5677。

(二)证人龙某某的证言:2015年11月24日10时许,他打电话给向张长友购买毒品,他们在南门转盘元旦餐馆对面的公交车站台交易时就被抓了。他给张长友打电话时自称是小二。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张长友贩卖毒品案现场示意图。

2、搜查、称量笔录及照片

(1)大方县公安局搜查笔录:2015年11月24日10时12分至18分,在李某丙的见证下,大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张长友进行毒品交易的现场及身体进行搜查,在交易现场搜出一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在张长友身上搜出交易毒品所得现金100元及作案手机一部。

(2)大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5年11月24日扣押张长友持有的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个、一百元人民币、白色直板手机一部。

(3)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2015年11月24日11时40分,侦查人员在物品持有人张长友、见证人李某丙在场的情况下,对持有人张长友的毒品疑似物海洛因进行当场称量。称量结果:1号包毛重为0.1克,净重为0.08克。

(四)鉴定意见:张长友贩卖毒品案被查获毒品可疑物0.08克,从中提取0.01克送检。经鉴定:送检检材内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五)书证

1、通话清单:2015年11月24日9时51分至2015年11月24日10时4分,龙某某使用的号码152XXXX5677呼叫张长友使用的号码136XXXX5744三次。

2、抓获经过:2015年11月24日,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家住大方县大方镇的张长友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并将于当日在大方县大方镇南门转盘贩卖毒品。获此情况后,根据大队领导的安排,民警于当日在大方县大方镇南门转盘查获张长友贩卖毒品。当场查获张长友贩卖的毒品海洛因一包。

3、毒品暂存登记:张长友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08克暂存大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综合书证

(一)户籍证明:张长友,男,193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南郊。

(二)刑事判决书:1984年,张长友因犯盗窃罪和拐卖人口罪,被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张长友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壹仟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长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2.27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长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长友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在对其量刑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被告人张长友于二0一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后又贩卖毒品,属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长友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张长友实施其中八宗事实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长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作案工具手机四部及人民币95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长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机四部及人民币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志武

人民陪审员  蒙丽君

人民陪审员  谢 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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