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仕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3:04
公诉机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仕良,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第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仕良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仕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仕良在本市云岩区北京路与六广门交界处,以嫖娼的名义,将被害人王某某带到“贵阳厨房”停车场内,遂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暴力,抢走其挎包一个。包内有黑色小米牌红米1S手机一部,人民币300元。该手机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袁仕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袁仕良判处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仕良在本市云岩区北京路与六广门交界处,以嫖娼的名义,将被害人王某某带到“贵阳厨房”停车场内,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暴力,抢走其挎包一个。包内有黑色小米牌红米1S手机一部,人民币300元。该手机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回黑色小米牌红米1S手机一部并予以扣押,赃款300元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仕良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仕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仕良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仕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黑色小米牌红米1S手机一部由扣押单位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发还,其余涉案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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