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城林,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3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2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城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蔡城林在贵阳市云岩区某某小区x栋x单元xxx号,采用破坏防盗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803元。后被告人又翻窗进入801号被害人薛某某的家中,盗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15年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蔡城林在贵阳市云岩区某某巷x号,采用踢门方式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家中,盗得苹果牌5S型手机一部、苹果牌4S型手机一部、苹果牌IPAD3型平板电脑一台、苹果牌IPADAIR型平板电脑一台、三星NOTE19228型手机一台以及人民币5000余元。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00元。
综上,被告人蔡城林在本市多次盗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4603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蔡城林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蔡城林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蔡城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蔡城林的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及照片,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城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14603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城林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城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高 辉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金祥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