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龑力,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11日被释放。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看守所。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第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龑力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加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龑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某日19时许,被告人唐龑力在本市云岩区扁井巷28号扁井菜场“宅吉公馆”小区对面的一烟酒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唐龑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列举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唐龑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唐龑力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某日19时许,被告人唐龑力在本市云岩区扁井巷28号扁井菜场“宅吉公馆”小区对面的一烟酒店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唐龑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龑力予以认可,并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唐龑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云价认字(2015)第776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龑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龑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唐龑力犯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龑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龑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涉案赃物责令被告人唐龑力予以退赔给被害人俱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彭海英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人民陪审员 黄春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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