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豹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3:02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铁豹,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11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普陀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月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铁豹犯放火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铁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铁豹因房屋买卖纠纷而对被害人潘某不满,于2012年8月3日凌晨3时许进入被害人潘某位于仁怀市坛厂镇温泉社区一组的住房内,用汽油将二楼客厅门引燃后逃离现场。该火情将客厅门框烧毁时被潘某家人及时发现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人王铁豹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豹故意放火焚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铁豹归案后坦白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较好,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铁豹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

二、作案工具塑料瓶二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 维 德

人民陪审员  杨 元 龙

人民陪审员  程 天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铁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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