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3:02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4〕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春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彭某将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上城国际”D栋28-1号房屋一套出租给张某甲使用,后经张某乙介绍,张某甲将承租后未使用的该套房屋转租给被告人高某某。2013年10月18日中午,高某某邀约并组织赵某、王某、雷某等人到该房屋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00元起底。后有杨某、赵某甲、李某、谢某、杨某等人进入该房屋。同日下午,相应人员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公安民警进入现场时,在场人员将现金共计677800元丢弃于室内。公安民警从高某某身上查获赌资51.50元(自称携带赌资100000元),从赵某身上查获赌资78.50元(自称携带赌资80000元),从王某身上查获赌资100元(自称携带赌资14000元),从雷某身上查获赌资1163元,现场查获作案工具雀友牌麻将机3台、麻将6副、得力牌点钞机1台、康韵特牌监控摄像头2个、汉邦牌监控器1台、显示器1台。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因上述行为于2013年10月1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实际执行14日),罚款3000元(已缴纳)。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房屋租赁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

二、作案工具雀友牌麻将机三台、麻将六副、得力牌点钞机一台、康韵特牌监控摄像头二个、汉邦牌监控器一台、显示器一台及涉案赃款六十七万九千一百九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开刚

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

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小竹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