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黎中枢,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3年9月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执行逮捕,2014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在勇,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3年9月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洋,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3年9月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取保候审。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中枢、吴在勇、刘洋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两次提出需要补充侦查,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23日、9月22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14年6月23日、10月22日裁定恢复审理。2015年1月19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春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中枢、刘洋、吴在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黎中枢、刘洋经商议后,由黎中枢在网络上购买域名及淫秽网站源码,并在网上联系他人为其设计网页,刘洋出资购买部分网站服务器,先后创建了网址为av120.com、av887.com、s56789.com、523se.com、getese.com、qusela.com、3456av.com的网站。上述网站建立后,黎中枢、刘洋及被告人吴在勇均为网站联系页面广告获利。经鉴定,上述网站含有淫秽色情图片1006张,淫秽色情视频31部。
2.2013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在勇创建了网址为renhuaiba.com、521286.com、52csf.com、8quse.com的网站,并为网站联系页面广告获利。经鉴定,上述网站含有淫秽色情图片210张,淫秽色情视频110部。
另查明,被告人黎中枢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网站域名注册信息调查情况、网站流量调查情况、QQ资料截图、网站截图、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生效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且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中枢、刘洋、吴在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三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黎中枢曾犯罪的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量。被告人吴在勇、刘洋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对二人适用缓刑不会给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保障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市场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中枢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吴在勇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洋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开刚
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
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小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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