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3:02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长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辩护人熊明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 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汤某某在仁怀市城南农贸市场租用许某的一间门面,和谢某、胡某、秦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以100元起注“打马车”的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后被仁怀市公安局查获,并被扣押了赌资35610元。

2.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又租用许某的门面,和王某甲、谢某、汤某某甲开设以100元起注“打马车”的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后被仁怀市公安局查获,并被收缴赌资59370元。

3. 被告人汤某某再次租用许某的门面,和黄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赵某乙(均已被判刑)等人以打马车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汤某某安排黄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赵某乙等人轮流当庄或押注,以吸引更多的参赌人员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并将抽头渔利进行分配。汤某某同时雇佣张某(已判刑)在赌场内打扫卫生和保管抽头渔利的现金。该赌场于2013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收缴了赌资106650元(已在前案判决没收),案发后赵某乙、黄某、赵某甲共退缴了违法所得250000元(已在前案判决没收)。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地点,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以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赌博罪的公诉意见,经查,其行为经查实为开设赌场,故对该指控予以变更。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汤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保持良好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

二、赌资九万四千九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 维 德

人民陪审员  程 天 亮

人民陪审员  杨 元 龙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铁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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