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洪昭,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2014年11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被告人葛进,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4年11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顺飞,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4年11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被告人龚雨,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2014年11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温华,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方华, 1966年1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2014年11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并由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某某,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2014年11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2015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泽凤。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方华、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春娇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黄方华、秦某某及辩护人赵温华、熊明利、刘泽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多次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茅台镇实施盗窃,并将其中的部分赃物销售给知情的被告人黄方华、秦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5月中旬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茅台镇河滨街铁架桥旁的水泵房附近,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470.40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2445元)。
2.2014年5月中旬某日,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茅台镇河滨街铁架桥旁的水泵房附近,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4901.35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8151元)。
3.2014年6月某日,王洪昭在仁怀市茅台镇外环路交警五中队旁的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杨某的一辆价值4884.80元的大阳牌红色摩托车盗走(已发还)。
4.2014年6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糊涂酒厂门前,将仁怀市路灯管理所管理的价值3748.32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秦某某(秦某某已退赔3748元)。
5.2014年6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国酒温泉酒店旁公路边,将仁怀市路灯管理所管理的价值4997.76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秦某某(秦某某已退赔4998元)。
6.2014年6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碧桂园小区旁,将广东腾越建筑公司仁怀碧桂园工地上价值17052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9327元)。
7.2014年6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扩建工程的指挥部旁,将中铁二十二局第五分部价值7193.52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3935元)。
8.2014年7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在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将被害人黄朝刚的一辆黑色电瓶车盗走后抛弃。
9.2014年7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大门站台旁,将该公司价值19485.71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10659元)。
10.2014年8月18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在仁怀市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大门附近公路的转弯处,将该公司价值28645.65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15669元)。
11.2014年8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一号酒库旁,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116.20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6081元)。
12.2014年9月某日,王洪昭、葛进、龚雨、李某(另案处理)、王洪梅(在逃)在仁怀市茅台镇贵州钓鱼台国宾酒业有限公司厂房附近的变电房旁,将该公司价值10382.65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5679元)。
13.2014年9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李某(另案处理)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大门附近公路转弯处,将该公司价值7994.14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4373元)。
14.2014年9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制曲六车间的浴室旁,将该公司价值4996.34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2733元)。
15.2014年10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茅台镇跃进街茅台供电所旁,将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6604.80元的雅马哈牌黑色摩托车盗走(已发还)。
16.2014年10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在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红砖厂旁,将周某停放的一辆价值4961.2元的红色力帆牌摩托车盗走(已发还)。
17.2014年10月某日,王洪昭、葛进、龚雨在仁怀市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扩建工程指挥部旁,将中铁二十二局第五分部价值7992.80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4372元)。
18.2014年10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茅台镇贵州钓鱼台国宾酒业有限公司厂房上面的变电房内,将该公司价值4488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秦某某(秦某某已退赔4488元)。
19.2014年10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荣昌坝工业园区大沙坝大桥旁,将该园区价值3401.98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1861元)。
20.2014年10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在仁怀市茅台镇中华村茅坛高速路的隧道前面的工棚内,将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978.80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1082元)。
21.2014年11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二合镇安龙场的建筑工地上,将被害人宋某的价值1209.98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662元)。
22.2014年11月某日,王洪昭、葛进、龚雨在仁怀市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大门附近的工地上,将该公司价值3436.08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卖给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1880元)。
23.2014年11月某日,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在仁怀市茅台镇外环路交警五中队对面的库房内,将茅坛高速项目部T1标一工区价值10687.75元的电焊线(已发还)和价值1995元的电缆线盗走后,将电缆线卖给了黄方华(黄方华已退赔1091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洪昭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方华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赃80000万元。被告人秦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赃13234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涉案摩托车的车辆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昭、朱顺飞、葛进、龚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方华、秦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六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坦白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洪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方华主动退赃,加之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秦某某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正常的追究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洪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
二、被告人葛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三、被告人朱顺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
四、被告人龚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
五、被告人黄方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
七、责令被告人王洪昭、葛进、朱顺飞、龚雨、黄方华退赔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八百八十八元,退赔给中铁二十二局第五分部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千二百五十九元,退赔给仁怀市荣昌坝工业园区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千五百四十一元,退赔给茅坛高速项目部T1标一工区造成的经济损失九百零四元,退赔给被害人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五百四十八元。责令被告人葛进、朱顺飞、龚雨、黄方华退赔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六千七百五十元。责令被告人王洪昭、葛进、朱顺飞、黄方华退赔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八百六十一元,退赔给广东腾越建筑公司仁怀碧桂园项目部造成的经济损失七千七百二十五元,退赔给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八百九十六元。责令被告人王洪昭、葛进、龚雨、黄方华退赔给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千五百五十七元,退赔给贵州钓鱼台国宾酒业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千七百零三元,退赔给中铁二十二局第五分部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千六百二十一元。
八、作案工具老虎钳四把、编织袋一百四十条、剪刀一把、匕首一把、刀柄二个、刀片十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 维 德
人民陪审员 杨 元 龙
人民陪审员 程 天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铁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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