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58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利,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5年3月3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陈小利听说被害人钟某某辱骂自己,就到钟某某家中理论并与被害人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陈小利用自己穿的高跟鞋向钟某某的头部乱打,致使钟某某右眼受伤。经鉴定,钟某某外伤致右眼球破裂,遗留右眼视力障碍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小利归案后坦白罪行,庭审中认罪,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本院决定对陈小利从轻处罚,但其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小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维德

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

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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