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旭钦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57
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旭钦,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2015年4月3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旭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旭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冷旭钦与谢某、王某甲(二人已被行政处罚)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铂纷水韵”楼上的休闲广场遇见钟某(已被行政处罚)后,谢某与钟某发生矛盾,钟某用QQ信息通知杜某、安某、罗某、王某乙、赵某(五人已被行政处罚)来到休闲广场,双方便发生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冷旭钦用跳刀将杜某、安某、罗某杀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外伤致左侧气胸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安某肩背部、腰部损伤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冷旭钦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罪时系未成年人。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旭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案发后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曾犯罪的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量。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冷旭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开刚

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

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小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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