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某,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东、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六枝特区平寨镇东传网吧,将赖某某放在网吧收银台内沙发上的一部纽曼牌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赖某某。经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8元。
2015年12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健康路“在玲居”小区,翻窗进入被害人向某某家,将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红米2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块EMPORIOARMAN手表盗走。之后,谭某某将苹果6手机和红米2手机以1485元的价格卖给刘子豪。破案后,苹果手机和手表已追回并发还给向某某。经六枝特区价格鉴定,被盗的三部手机及一块手表共价值人民币7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证明书、逮捕证、抓获经过、手机发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害人赖某某、向某某的报案及陈述笔录,证人付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鉴字(2015)第100号、116号关于对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之前羁押的十五日已从刑期中扣减)。
(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二、涉案赃物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向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芬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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