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56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甲,出生于贵州省。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31日解除监视居住,2016年1月8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被告人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黎某甲在六枝特区郎岱镇上寨村洒米陇三组阳某甲家中开设赌场。2014年1月1日22时30分许,卢某某(因犯赌博罪已判刑)等20余人在被告人黎某甲开设的赌场里用扑克牌“推东风九”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收缴赌具扑克牌8副、骰子3颗及赌资人民币23948元。2014年7月1日,被告人黎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六枝特区公安局郎岱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本院(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岳某甲、杨某某、黎某乙、何某甲、孙某某、伍某某、毛某某、何某乙、龙某某、孙某某、王某甲、阳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史某某、阳某乙、江某某、何某丙、岳某乙、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岳某丙的证言,同案人卢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黎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振海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