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黔盘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勇州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于2013年8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监狱表扬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州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勇州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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