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黔盘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怀金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毛怀金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6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加原判余刑,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4000元。被告人毛怀金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0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怀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于2014年9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毛怀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其积极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怀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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