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骆小平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2:53
罪犯骆小平,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黔盘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骆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受害人3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5日作出(2006)黔六中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于2006年8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4月、2014年11月两次共获本院裁定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 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骆小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民事赔偿。于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骆小平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骆小平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明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芳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