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贞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连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受害人700元。被告人周连文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于201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连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12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周连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积极履行民事赔偿,本可从宽,但因其罪行严重,应予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故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连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明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