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齐国假释裁定书

2016-08-30 22:52
罪犯李齐国,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齐国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于2014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综合记功一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齐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李齐国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齐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0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明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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