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玉平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52
罪犯刘玉平,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黔纳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平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止,于2007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11月2013年7月两次共获本院裁定减刑二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0月2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玉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刘玉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玉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 2016 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明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芳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