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普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红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于2009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2010)普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由被告人蔡红书赔偿原告卢永荣人民币27243.28元。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红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蔡红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民事赔偿,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红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明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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