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黔六特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桂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于2009年9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桂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王桂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罪行严重,且未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桂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0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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