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德文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50
罪犯宋德文,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仁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德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人民币146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于2009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4月获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德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9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宋德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虽已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但未退缴赃款,且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德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