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德会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49
罪犯陈德会,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6日作出(2006)云法刑初字第1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德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筑刑一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漏抢劫罪,经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作出(2008)修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于2008年4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2013年11月获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4年12月、2015年12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已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但罪行严重,故综合其从宽从严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德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2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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