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化洪,别名陈老三,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宗益,别名小和平,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宁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吴某甲、张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吴某甲、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3日期间,为承揽镇宁自治县乐纪公路沙子乡路段砂石运输工程,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组织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等沙子乡货车司机采取堵路、丢鸡敲诈施工车辆的手段,阻碍乐纪公路施工方江西群力公司施工。被告人段宗益组织并积极实施丢鸡敲诈行为,被告人陈化洪负责督促沙子乡货车司机参与阻工并实行签到。阻工行为持续10余日,导致江西群力公司无法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乐纪公路施工进度,造成群力公司停工总计11.5日,经济损失99326.81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有: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吴某甲、张某甲供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程某甲、桂某甲、桂某乙等证言,镇乐公路改造工程阻工紧急报告及阻工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劳务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运输租赁协议、会签单,项目部提供的施工经济损失清单,施工日志,职工工资表,摊铺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协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收条,照片,接处警登记表,笔记本,作业本,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光盘,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以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吴某甲、张某甲纠集他人堵路致使企业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因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任何辩护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3日期间,为承揽镇宁自治县乐纪公路沙子乡路段砂石运输工程,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组织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等沙子乡货车司机20余人采取堵路、丢鸡敲诈等手段,阻碍乐纪公路施工方江西群力公司施工。被告人段宗益组织并积极实施丢鸡敲诈行为,被告人陈化洪负责纠集沙子乡货车司机签到,督促沙子乡货车司机参与阻工,阻工持续10余日,导致江西群力公司无法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乐纪公路施工进度,造成群力公司停工总计11.5日,经济损失99326.8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
1、笔记本及作业本各一本,证实被告人陈化洪记录参与阻工司机名单及司机签到情况。
(二)书证
1、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化洪生于1968年7月15日、被告人段宗益生于1986年10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生于1984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生于1975年12月23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吴某甲、张某甲均系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3、谅解书,证实江西群力建设有限公司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4、收条,证实江西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方驾驶员桂某甲已收到被告人段宗益退还丢鸡敲诈所得赃款人民币1280元。
5、江西群力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关于镇乐公路改造工程路面标受当地运输队伍阻工的紧急报告》及照片,证实镇乐公路改造工程受当地运输队阻工情况。
6、劳务协议,证实江西群力建设有限公司镇宁至乐纪路面及交安项目经理部与陈某甲、金某甲、张某乙、吴某乙、陈某丙、巫某甲、林某甲、张某丙、王某甲、李某甲、赵某甲、陈某丁、陈某戊、金某乙、陈某己、文某甲签订劳务协议情况。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江西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镇宁至乐纪路面及交通安全建设项目情况。
8、镇乐公路路面施工成品材料运输协议及租赁合同审签会单,证实江西群力建设有限公司镇乐公路路面及交安设施项目经理部与桂某乙签订关于镇宁至乐纪公路二级公路路面结构层级配及水稳层成品材料运输协议,由桂某乙承揽2015年度镇乐公路K23拌合站内成品料(级配碎石、水稳)的运输任务;与蒲某某签订关于镇宁至乐纪公路二级公路路面结构层(级配碎石、水稳、沥青层)成品材料运输的协议,由蒲某某承揽2015年度镇乐公路K23拌合站内成品料(级配碎石、水稳、沥青)的运输任务。
9、江西群力建设有限公司镇乐公路路面及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提供的损失清单,反映堵工造成该项目部停工11.5日,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8387元。
10、江西群力建设有限公司镇乐公路路面及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施工日志,证实2015年4月20日因现场堵工,下午未施工;4月21日现场堵工,未施工;4月22日上午与当地驾驶员纠纷,下午未施工;4月23日因堵工,全天未施工;4月24日早上8:00以后因堵工未施工;4月25日堵工未解决,没有摊铺级配碎石;4月26日堵工未解决,没有摊铺级配碎石;4月27日全天未施工,办公室处理内页材料;4月28日堵工,未能施工;4月29日下午堵工;4月30日下午当地有人拿钉板威胁运输队驾驶员,未施工;5月1日因车队收到恐吓,全部停工,未施工;5月2日因堵工,中途耽搁半天未施工;5月3日当地人说运输队驾驶员碾死鸡、要求赔偿,中途停工3小时(13:00-16:00)。
11、江西群力建设有限公司镇乐公路路面及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职工工资表,证实陈某甲、金某甲、张某乙、吴某乙、陈某丙、巫某甲、林某甲、张某丙、王某甲、李某甲、赵某甲、陈某丁、陈某戊、金某乙、陈某己、文某甲等人工资情况。
12、工程施工合同,证实镇乐公路路面结构层(级配碎石底基层层及水稳碎石基层)摊铺工程由程某甲承揽。
13、装载机租赁协议,证实镇乐公路路面及交安工程项目经理部于2015年4月1日起向汤某甲承租×××5-Ⅱ装载机、厦工956H装载机。租金各人民币18000元/月。
14、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陈化洪住处进行搜查,在二楼其卧室床头柜上搜到其记有名字并部分捺手印笔记本和作业本,还有一份通知书,均依法扣押。
15、证明,证实金某甲出租山推20T压路机给程某甲用于镇乐公路级配及水稳层的碾压,租金为人民币17000元/月。
16、指认照片,证实证人罗某甲对扎施工队货车轮胎的钉板指认;被告人陈化洪指认名册及通知书。
17、接处警登记表,证实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22日、30日接到文某甲报警称其工程队在镇乐公路路面改造施工中遭到当地村民堵工及公安机关处警情况。
18、社区评估意见,证实社区同意将被告人陈化洪、张某甲纳入社区矫正。
19、村委证明,证实被告人段宗益平时尊老爱幼,听从长辈管教和安排,遵纪守法、乐于助人,与村民和睦相处;被告人吴某甲邻里关系融洽,表现良好,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
20、江西群力公司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正、开户许可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实江西群力公司承建工程的资质。
21、镇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鉴定人杨宇、祝宏磊资格证书,证实镇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资质、资质范围及鉴定人的鉴定资质。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其系江西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群力公司承建二轮镇乐公路的砂石层、水稳层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2015年4月20日至5月3日,镇宁县沙子乡村民为承揽砂石运输,在未能谈妥的情况下,在麻柳井路段采取阻工、敲诈、恐吓等手段向施工队施压,致摊铺工程停滞施工,公司机械租赁费用、运输车队误工费用等直接损失达26万余元。4月22日运输队的桂某甲被阻工的货车司机以碾死一只野鸡为由索赔1280元,次日阻工的货车司机又继续提鸡在路上阻工。4月25日阻工的货车司机直接将鸡塞到车轮下实施敲诈,其以手机拍照,但被对方威胁并强行删除照片。4月29日工程车拉了一天料进场。4月30日对方拿钉板恐吓驾驶员。虽然钉板被派出所民警收缴,但桂某乙车队就此停工。5月2日,新联系的四川运输队进场阻工的货车司机不准运输。5月3日对方拿鸡“安”, 敲诈驾驶员索赔四个“一百二”。
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其系镇乐公路路面改造运输工程队6号运输车驾驶员。为承揽砂石运输,镇乐公路麻柳井路段当地村民用野鸡向驾驶员滋事。2015年4月25日其和陈某丙驾车至麻柳井加水坡下时,村民向运输队车轮下扔鸡,向桂某甲索赔,威胁其不准拉砂石。
3、证人程某甲证言,证实其系镇乐公路摊铺组负责人。沙子乡货车司机阻工造成摊铺工程停工11.5天,致其损失机器设备租金6129.5元、12名工人工资30360元,共计损失62560元。
4、证人桂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4月其所在的桂某乙的运输队承包镇乐公路的砂石运输。进入沙子乡地盘后,当地驾驶员采取堵路、丢鸡敲诈、丢钉板扎车等手段威胁车队不准运输。后因堵路威胁,5月4日其所在车队撤离,退出运输。因此事九辆货车十多天损失10多万元。
5、证人桂某乙证言,证实其系一平坝车队队长。2015年4月其车队承包镇乐公路混合材料、水稳材料运输。进入沙子乡地盘后,当地驾驶员采取堵路、丢鸡敲诈、丢钉板扎车等手段威胁车队不准运输。5月4日其车队撤离,退出运输。阻工造成其车队九辆货车十多天时间损失10多万元。
6、证人桂某丙、苟某某、蒲某某、杨某甲、伍某某、汤某某、张某乙、卢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张某丁、卢某丁、罗某乙、张某丙、唐某某、陈某丙、韦某甲、廖某某、韦某乙、张某戊、陈某丁、陈某戊、罗某丙、陈某己、黄某甲、罗某甲、杨某乙、陈某庚、李某某、陈某辛、陈某壬、黄某乙、王某甲、黄某丙、王某乙、卢某戊、黄某丁、韦某丙、韦某丁、汪某某、卢某己、陈某癸、吴某乙、杨某丙、王某丙、王某丁、杨某丁等证言,证实为承揽砂石运输,2015年4月20日至5月3日,段宗益、陈化洪、吴某甲、张某甲、陈某己等人纠集镇宁县沙子乡20多名驾驶员在麻柳井路段采取阻工、敲诈、恐吓等手段威胁施工队不准运输,持续时间达10余天的情况。
7、证人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4月11日后其用挖机帮程某甲搞镇乐公路摊铺工作,每月支付其工资3000元、挖机租金17000元。
8、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15年4月11日至5月11日租了一台平地机给程某甲使用,每月租金34000元。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化洪供述,证实为了承揽石料运输,阻拦镇乐公路项目部拉砂石的运输车,最终将项目部运输车赶走,由沙子乡本地司机运输,陈化洪与段宗益、张某甲、吴某甲等人于2014年4月20日至5月3日参与阻工。段宗益、张某甲、吴某甲提出拿鸡去“安”对方驾驶员。2015年4月21日在沙子麻柳井集中,共有31人,全部在单行簿上签字捺手印,每人出10元钱,收得的钱拿200元给段宗益买得三只鸡。剩余40元交给段宗益。4月22日,所有沙子乡的驾驶员集中到麻柳井,扭死一只鸡后扔到运输队车轮底下诈得1280元后拿去吃喝。接下来的几天都去与施工队协调和阻工。从4月23日参与阻工的人都到现场签名。4月26日项目部的双桥车没有过路。 4月27日至29日工程队的设备被拉走,没有阻工,5月1日至3日到现场阻工时没有带记录本,所以没有签名。4月30日沙子乡的司机准备拿钉板去恐吓对方司机,然后派出所民警出警。5月1日早上集中后镇乐公路一个叫王某庚的来协调后就散了,5月3日由段宗益、吴某甲、张某甲三人作为代表与项目部洽谈没有谈成。后吴某甲扭死一只鸡扔到项目部双桥车轮下,要求对方赔偿120斤肉、120斤米、120斤酒、120斤黄豆,后项目部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为承揽砂石运输,2015年4月20日至5月3日期间,张某甲伙同段宗益、陈化洪、吴某甲等沙子乡的司机30余人在麻柳井路段对镇乐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部的运输车队进行阻工。4月21日商议买鸡设套去讹项目部车队的司机,每人凑10元,由陈化洪登记收钱。之后陈化洪拿钱给李某某和段宗益买得三只鸡准备去讹项目部车队的司机。4月22日,段宗益打来电话叫去麻柳井会和。张某甲以段宗益的鸡被碾为由从运输车队索要了1280元钱给段宗益保管。4月23日段宗益提出去买鸡“安”对方驾驶员,就从1280元中拿钱买鸡,但没有“安”到。最后车子未拉沙进场,之后几天亦是这样做。4月25日在段宗益丢鸡去“安”时,被项目部的陈经理发现拍照,张某甲等人围住项目部拍照的陈经理并强行将手机中的照片删除。5月1日接到段宗益电话后大家便去警告新来的车队,并阻止施工。项目部一个姓王的调解员告知次日到项目部洽谈,当天没阻工多久便撤了。5月3日有十多人到项目部,由张某甲和段宗益、吴某甲与姓王的进行洽谈,没有谈妥。再次用鸡去“安”对方车辆,要求赔偿120斤肉、120斤米、120斤酒、120斤黄豆。张某甲每次都参加和项目部谈拉砂石的事情。
3、被告人段宗益供述,证实为承揽镇乐公路的砂石运输,2015年4月20日至5月3日,段宗益和吴某甲、陈化洪、张某甲等20多个沙子乡的货车司机以堵路、丢鸡和放钉板扎车等方式对镇乐公路路面改造工程运输队进行阻工。4月21日段宗益提出拿鸡“安”施工车辆,每人凑出十元由李某某和另一人买了三只鸡。4月22日,由段宗益把鸡扭死后丢在施工车辆后轮下,从施工队的驾驶员处讹得1280元。之后几天又继续用鸡去“安”。其中一天强行将拍照的施工方负责人手机中的照片删除。5月3日段宗益和陈化洪等人与项目部未谈妥,后罗某丙提议,吴某甲丢鸡,段宗益等人向压死鸡的货车司机索赔120斤肉、120斤米、120斤酒、120斤黄豆。
4、被告人吴某甲供述,证实为承揽镇乐公路的砂石运输,2015年4月21日至5月3日,吴某甲和段宗益、陈化洪、张某甲等20多个沙子乡的货车司机以堵路、丢鸡和钉板扎车等方式对镇乐公路路面改造工程运输队进行阻工。4月21日每人凑出10元钱交给陈化洪,陈化洪买了三只鸡。4月22日,由段宗益把鸡丢在施工车辆轮下压死后,从施工队的驾驶员处讹得1280元交由段宗益保管。直到4月25日大家再次凑钱买鸡去“安”工程运输队。以殴打的方式威胁,强行将拍照的项目部陈经理手机中的照片删除。此后,平坝车队不敢继续施工,退出了施工。4月30日还是5月1日四川的车队进场,5月2日吴某甲与段宗益、陈化洪等人不准四川车队施工。项目部一姓王的告知次日去洽谈,当天就没有阻工。5月3日吴某甲和段宗益、张某甲作为代表与项目部未谈妥遂由段宗益往车轮下丢钉板,吴某甲将鸡扭死后丢向车轮,向四川车队的货车司机索赔120斤肉、120斤米、120斤酒、120斤黄豆。
(五)鉴定意见
镇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厦工XG956H装载机、晋工JGM755-Ⅱ、WCH400-3水稳拌和机(均为租用),11.5日鉴定价格为36800元;项目部16名职工出勤11.5天,工资鉴定为30326.81元;洒水车一台(租用)11.5日鉴定价格为6129.50元;三推20T压路机一台、徐工180平地机一台、60挖掘机一台(均为租用)11.5天鉴定价格为26070.5元。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镇宁自治县沙子乡中箐村上院组麻柳井及现场方位、概况。
2、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吴某甲、张某甲分别辨认,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沙子乡中箐村麻柳井路段正是其等堵拦江西群力建设有限公司镇乐公路项目办车队的地方。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陈某甲辨认,被告人张某甲就是与其洽谈的阻工代表;经证人陈某丙、张某己辨认,被告人段宗益就是以碾野鸡为由强行索要1280元钱之人;经证人陈某丙、张某乙、张某丙、文某乙辨认,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就是称施工方驾驶员桂某甲碾到野鸡并参与野鸡价格的讲价人;经证人张某丙、文某甲、陈某1辨认,段宗益就是2015年4月20日拿鸡塞车轮并收取1280元,之后4月25日再次拿鸡塞车轮之人;经被告人段宗益分别辨认,被告人吴某甲就是与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同时也是2015年5月3日用鸡塞车轮之人,被告人陈化洪、张某甲、吴某甲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经被告人吴某甲分别辨认,被告人段宗益、张某甲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经被告人张某甲分别辨认,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吴某甲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经被告人陈化洪分别辨认,被告人张某甲、段宗益、吴某甲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
(七)视听资料
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吴某甲、张某甲阻工现场概况。
上述证据均是依法取得,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吴某甲、张某甲为承揽砂石运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企业施工被迫长时间停工,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吴某甲、张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纠集他人阻止企业施工,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积极参与阻止企业施工,应当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陈化洪、段宗益、吴某甲、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取得工程项目部及业主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化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段宗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吴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贵南
人民陪审员 粟 方
人民陪审员 卢明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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