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榜洋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0 22:48
公诉机关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榜洋。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册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榜洋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榜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被害人罗某与其男友被告人韦榜洋提出分手,韦榜洋挽回未果。当日23时许,韦榜洋来到册亨县者楼镇纳福新区公租房某栋某室罗某的住处取回其物品,罗某因害怕被韦榜洋伤害便到隔壁甲室韦某家躲避。韦榜洋在罗某厨房内找到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假装离开后悄悄返回韦某家门边等候。罗某打开韦某家房门准备回某室休息,韦榜洋趁机冲入韦某家室内,持刀砍罗某头部,韦某见状上前制止,韦榜洋持刀砍向韦某头部、面部,罗某受伤后躲到桌子下,韦榜洋又持刀砍向罗某左小腿部。因罗某哭喊、韦某阻止,韦榜洋担心被人抓住,便逃离现场。罗某、韦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同月13日22时许,韦榜洋在贵州省望谟县复兴镇一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册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额部损伤所致双侧额叶脑挫伤、外伤性颅内积气、双侧额骨凹陷性骨折、额部多发头皮裂伤并脑组织外溢,评定为重伤二级;左面部皮肤裂伤致上唇皮肤贯通伤、鼻骨骨折并鼻部断裂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右手大鱼际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右食指远节指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罗某的左额部损伤所致额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并左额叶脑挫伤、矢状窦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额顶头皮裂伤致左顶骨外板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腕关节尺侧损伤致左尺骨茎突骨折,左食、中、环、小指伸指肌断裂,评定为轻伤二级;后枕、鼻尖、后颈、右上臂背侧、左小腿胫前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认为被告人韦榜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韦榜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以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属于故意伤害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害人罗某与其男友被告人韦榜洋提出分手,韦榜洋挽回未果。当日23时许,韦榜洋来到册亨县者楼镇纳福新区公租房某栋某室罗某的住处取回其物品,罗某因害怕被韦榜洋伤害便到隔壁甲室韦某家躲避。韦榜洋在罗某厨房内找到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假装离开后悄悄返回韦某家门边等候。罗某打开韦某家房门准备回某室休息,韦榜洋趁机冲入韦某家室内,持刀砍罗某头部,韦某见状上前制止,韦榜洋持刀砍向韦某头、面部,罗某受伤后躲到桌子下,韦榜洋又持刀砍向罗某左小腿部。因罗某哭喊、韦某阻止,韦榜洋担心被人抓住,便逃离现场。罗某、韦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同月13日22时许,韦榜洋在贵州省望谟县复兴镇一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册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的额部损伤所致双侧额叶脑挫伤、外伤性颅内积气、双侧额骨凹陷性骨折、额部多发头皮裂伤并脑组织外溢,评定为重伤二级;左面部皮肤裂伤致上唇皮肤贯通伤、鼻骨骨折并鼻部断裂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右手大鱼际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右食指远节指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罗某的左额部损伤所致额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并左额叶脑挫伤、矢状窦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额顶头皮裂伤致左顶骨外板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腕关节尺侧损伤致左尺骨茎突骨折,左食、中、环、小指伸指肌断裂,评定为轻伤二级;后枕、鼻尖、后颈、右上臂背侧、左小腿胫前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物证:公安机关提取菜刀一把,经当庭出示,当事人无异议。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载明韦榜洋生于某年某月某日。

3、抓获经过:载明2015年5月13日22时许,册亨县公安局民警签收预警指令时发现:在望谟县复兴镇团结路888网吧有一名在逃人员韦榜洋在上网,接到指令后公安民警立即赶到望谟谟县复兴镇团结路888网吧将韦榜洋抓获。

4、罗某、韦某疾病证明书、病历:载明罗某、韦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情况。

5、提取笔录:载明2015年5月8日,纳福大道旁纳阳公租房某栋韦某家发生杀人案,二人受伤,犯罪嫌疑人韦榜洋将菜刀丢弃在纳福大道旁纳阳公租房第四栋7层右侧大门处,公安对该刀进行提取。

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册亨县纳福公租房某栋某室韦某居住地。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2015年5月14日,韦榜洋带侦查人员前往作案现场辨认,第一现场位于者楼镇纳福大道旁公租房某栋顶层走廊转弯处;第二现场位于者楼镇纳福大道旁公租房韦某家中;第三现场位于者楼镇纳福大道旁公租房罗某家厨房内。

3、罗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2015年5月11日,经罗某辨认5号照片系犯罪嫌疑人韦榜洋。

4、韦某辨认笔录及照片列表:载明2015年6月6日,经韦某辨认9号照片系犯罪嫌疑人韦榜洋。

三、鉴定意见

1、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载明韦某的额部损伤所致双侧额叶脑挫伤、外伤性颅内积气、双侧额骨凹陷性骨折、额部多发头皮裂伤并脑组织外溢,评定为重伤二级;左面部皮肤裂伤致上唇皮肤贯通伤、鼻骨骨折并鼻部断裂伤,评定为重伤二级;右手大鱼际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右食指远节指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罗某的左额部损伤所致额骨开放性凹陷性骨折并左额叶脑挫伤、矢状窦裂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额顶头皮裂伤致左顶骨外板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腕关节尺侧损伤致左尺骨茎突骨折,左食、中、环、小指伸指肌断裂,评定为轻伤二级;后枕、鼻尖、后颈、右上臂背侧、左小腿胫前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2、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载明韦榜洋持刀砍伤罗某,韦某在劝架过程中被韦榜洋砍伤。送检4号检材上的DNA应来自罗某、韦某二人。

四、被害人陈述

1、罗某陈述:2014年8月,我提出与韦榜洋分手,但他一直纠缠我,我避开不见他。2015年5月8日上午,他发短信说从安龙来册亨的路上,我也不理他,他到册亨后我也没有去见他,他说只到我住处收拾他衣物,再也不纠缠我了,一直发短信想见我一面,我答应在县政府门前见面,把事情说清楚,他同意和我分手。说到我租住的纳福公租房把他以前留下来的衣物拿走,我就和他一起到纳福公租房我的住处,因为韦榜洋比较极端,也曾经动手打过我,现在我和他分手了,我很害怕,我就叫他在楼下等,我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帮他收衣服,把衣服收好后韦榜洋也不愿意走,他说还有高中毕业证在我家,就一直在门外叫我名字,我不敢回答,我就发短信说帮他找,如果找到后用邮寄的方式寄给他,韦榜洋不同意,我没有办法,我就同意他进来我房间找,我就跑到隔壁甲室韦某家,后住我楼上的侬甲路过我家门口看见韦榜洋在我房间翻东西,就问了一句,小伙,你在翻哪样,韦榜洋说话的语气很不客气,我就打开甲室的房门出来劝侬甲上楼,不要和韦榜洋吵架,侬甲走后,我又把甲室的房间门关上。约10分钟,我听见我的房间有关门的声音和有人下楼的声音,我认为韦榜洋走了,我又等了约3分钟,以为韦榜洋已经离开这栋楼,我开门出来韦榜洋就站在甲室的门口,我就被吓到了,我往后退时脚还露在外面被韦榜洋砍了一刀,韦某见状就来帮我挡住韦榜洋,韦榜洋就砍韦某,当时我很害怕,没注意韦某被砍了多少刀,韦某用手把韦榜洋推出去后把门关上,我们等了约几分钟,估计韦榜洋已经离开,韦某就上楼去同事家呼救,人多来把我和韦某送到册亨县医院救治。

2、韦某陈述:2015年5月8日晚,我上完自习后回家躺在床上休息,我同事罗某敲我家的门,说进来坐一下,我听到罗某的声音就出来客厅,罗某在和我妻子侬乙聊天,期间我听到楼梯处有人吵架,我就开门看见侬甲和韦榜洋在吵架,韦榜洋对侬甲说你有本事就进来,我就劝侬甲回家。侬甲回到家后打电话问我在罗某家里的男人是谁,我说是罗某的男朋友,因为两人要分手了,所以心情不好,不要和他计较。约10分钟,我听见韦榜洋说:“罗某我走了”,罗某等了约2分钟就跟我们说她要回房间睡觉了,就打开我家大门,韦榜洋手持菜刀砍罗某的头部,罗某往后退,韦榜洋就把我家大门打开,我上前问韦榜洋要做什么,想阻止韦榜洋继续砍杀罗某,当时我认为经常在一起煮饭吃,大家都认识,他不会砍我的,谁知道韦榜洋转身就用菜刀砍我,第一刀砍我头部,头上流血把我的眼睛遮住,我视线模糊了,后我听见罗某大声哭叫,我顺手抓到客厅的电风扇扔向韦榜洋,不知砸到他没有,我也看不清楚,我连续被他砍了好几刀,头部和脸部已经麻木,后我家亲戚告诉我脸部也有刀伤,我才知道脸部也被砍伤。后我听见有人在喊叫,我看见韦榜洋往楼梯下面跑,韦榜洋离开后,我就跑到三楼敲我同事家的门,我同事就把我和罗某送往册亨县医院救治。

五、证人证言

1、侬乙证言:2015年5月8日中午12时,韦榜洋来到罗某住处,也就是我家隔壁房间,说来找罗某,当时罗某不在,韦榜洋就和我们一起煮饭吃,饭后我和韦某就回家了,韦榜洋就在罗某家。下午我和韦某去上班,19时许我和韦某在街上遇到罗某和韦榜洋,我们和他们打招呼就走了。22时30分许,我看见罗某在他家门外,韦榜洋在一楼楼梯口处,韦榜洋跟罗某说他要走了,罗某就把她家门关了。约10分钟,我听见韦榜洋在阳台下面喊罗某的名字,罗某不理他,韦榜洋就来敲罗某的门,过了没多久罗某就来敲我家的门,进来后罗某跟我说韦榜洋有本毕业证在她家,她找不到,韦榜洋说要自己进罗某家找,罗某害怕就来我家坐,等韦榜洋走了再回家,期间我听到韦榜洋和我的同事侬甲吵架,具体原因我不清楚,只听到韦榜洋一直在叫侬甲进去罗某家,双方在吵,罗某出去劝,侬甲就上楼回家了。约十分钟,我听到韦榜洋的声音说,罗某我回去了,罗某过了两分钟就说她要回家睡觉,就打开我家大门,韦榜洋就用菜刀砍罗某头部一刀,后冲进我家里继续用菜刀砍罗某,韦某上前阻止,韦榜洋转身砍了韦某头部二刀,接着砍罗某头部,我看见罗某抱头蹲在我家客厅桌子下面,我怕被韦榜洋用刀砍就跑到卧室躲,约10秒钟我把门虚开看韦榜洋和韦某都不见了,只有罗某蹲在桌子下面,这时楼上的同事来把罗某和韦某送到册亨县医院,医生说韦某伤势严重,要送兴义抢救,我们就送兴义了。

2、陈某证言:2015年5月8日晚,我在房间备课,门是开的,23时许我们学校的侬甲和他女朋友从外面回公租房,到二楼听见罗某的男朋友喊侬甲“进来,进来”,侬甲说:“你讲什么”,后我就没有听见他们讲话,侬甲就自己上楼,接着罗某可能从外面回来对他男朋友说:“你是不是眼睛花了”。当时我在房间没有出来,也不知道具体的情况,后我们几个老师分析,可能是罗某不在家,又是晚上,这个男的可能把侬甲老师的女朋友认成罗某,才叫侬甲进去房间。我听到罗某的声音后的几分钟后就听见二楼传出尖叫声,当时分辨不出是谁的叫声,我就从房间出来门口看是怎么回事,看见韦某满脸是血往楼上跑,他说找叶甲送他去医院,我看见他受伤严重,就返回房间拿纸给他止血,韦某说他被人砍了,我就打110报警,叶乙打120叫急救车,隔壁的老师都出来了,大家就扶韦某下楼,当时打通是兴义市的120,我就回房间拿车钥匙开车送韦某去医院,到一楼看见他们扶着罗某,罗某满脸是血,我就开车将他们两人送到县医院。

3、侬甲证言:2015年5月8日22时30分许,我下课后和我女朋友回纳阳公租房,我们走到1楼楼梯中间时,罗某家里有一男的指着我说:“是不是你,进来砍死你”,我问这男的说的是不是我,他又对我说:“进来砍死你。”后转身到卧室弯腰去拿东西,具体拿什么我不知道,这时罗某和韦某从韦某家里出来,罗某问那个男的,问他在做什么,后我和我女朋友就回家了。

六、被告人供述

韦榜洋供述:2015年5月8日上午,我从安龙到册亨找罗某,因为她之前提出和我分手,我很喜欢她,我到册亨后打电话和发短信给罗某,她不愿意见我,我就到罗某在的公租房住处,我和韦某及韦某的妻子侬乙一起煮饭吃,饭后我在罗某处玩电脑,在罗某的电脑上看到她和一个男人有好多暧昧的QQ聊天记录,心里很痛苦,我就去学校找她,在路上买了罗某喜欢喝的牛奶,到学校没有找到她办公室,我就发短信给罗某,罗某叫我在县政府门口等,等了半天都不来,我就到学校门口找,看见罗某在学校大门旁边的一条小路上走,我就跑过去和她走在一起,帮她拿包她不给,给她牛奶她不要,我一直求她给我一次机会,她说不爱我了,我想实在不行我就成全她,我自杀算了,我嘴上同意和她分手,我跟她说既然我们分手,我们能不能聊聊天,罗某同意,我们边走边聊。21时许,罗某对我说她手机上有很多未接电话,还拿手机给我看,我看她手机上全是她家人的未接电话,我就叫她回电话,我看到罗某给家人回电话很开心,我很心酸,因为罗某打电话用的是布依话,意思是说我同意和她分手了,这时我想我都可以为罗某去死的人,你出来和我见面居然还跟家里人打招呼,还防备我,我很寒心,打完电话后罗某说她要回家了,我说送她,她不同意,我说要去公租房收拾东西,今晚要回安龙,我们一起坐一辆三轮车到纳福大道旁边的公租房,后罗某不让我上楼,她去帮我收拾衣物,我在楼下等她时想了很多,我想八年的感情,而且同居了半年多,她现在居然连楼都不让我上,门都不让我进,还有白天我看到那些暧昧的QQ聊天记录,下午还跟我说她去丫他打摩托车证明,我知道她是去见QQ上聊天的那个男人,想到这些,我都可以为你去死的人,既然你那么无情,我也要带上你一起,这时我就有了杀死罗某的念头,她跟我说东西收拾好了,放在门口,我以为她会送我一程,我就想在路上把罗某杀死,后我再找地方自杀,罗某不但没有送,连看都没看我一眼,我很寒心,这时在路上杀死罗某的计划落空了,我就在楼下想了很多,越想越寒心,我又走回公租房,走到楼梯口把背包放在楼梯口,当时我想身上有东西会妨碍我杀人,后我就走到罗某住处门口,看到罗某的大门关了,我就发短信给罗某说我高中毕业证还在她家,开门让我进去拿,罗某不同意,我就跟罗某说,你如果怕我,你可以到韦某家等,我走后你再过来,罗某同意了,她把门打开后就去韦某家,我就进罗某家在厨房找到一把菜刀和水果刀,后出来把罗某家大门关上,在门口喊:“罗某我走了”,还假装往楼梯下面走,走了三四个台阶,我又悄悄走回韦某家门口,我想罗某以为我走了,她会开门回家,我在韦某家门口等了约3分钟罗某开门,我就一脚把门踢开,后用菜刀砍罗某的头部一刀,罗某往后退,韦某伸手想来制止,我用菜刀砍韦某面部一刀,韦某往后退,我又用菜刀往罗某头部砍了一刀,罗某滑坐到韦某家的桌子下,韦某又想来拉我,我又用菜刀砍他面部,他用手挡,我就砍到韦某的手,韦某就后退了,这时我看到罗某还有一条腿露在桌子外面,我又砍了罗某露在桌子外面那条腿,韦某和他妻子一直大声喊我的名字,罗某也在撕心裂肺的大声哭,我想这样下去就会有人来抓我,到时候连自杀的机会都没有,我就逃离现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榜洋因与被害人恋爱发生纠纷而产生报复杀人的动机,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罗某轻伤,并致上前制止其行为的韦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中,被告人韦榜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韦榜洋提出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属于故意伤害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韦榜洋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其女友罗某如果不再爱他,就把罗某杀死,自己再找地方自杀的事实。用菜刀朝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连续乱砍,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反映了被告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乱砍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韦榜洋所提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榜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建坤

审 判 员  梁朝政

人民陪审员  胡建勋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兴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