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册亨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并交由册亨县公安局执行。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册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在册亨县者楼镇坪秧村二组开办宏昌砂石场,后卢某某在未经贵州省林业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采石打砂,堆放砂石料,改变林地用途。2015年3月17日经册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鉴定:册亨县者楼镇宏昌砂石场非法占用林地39.9亩(其中国家公益林地10.7亩,原有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他林地29.2亩,原有地类为灌木林地);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已全部被破坏。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卢某某在册亨县者楼镇坪秧村二组开办宏昌砂石场,后卢某某在未经贵州省林业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采石打砂,堆放砂石料,改变林地用途。2015年3月17日经册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鉴定:册亨县者楼镇宏昌砂石场非法占用林地39.9亩(其中国家公益林地10.7亩,原有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他林地29.2亩,原有地类为灌木林地);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已全部被破坏。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卢某某将补植复绿费27299.58元上交册亨县林业局作为“占一补一”在异地进行植树造林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载明被告人卢某某生于某年某月某日。
2、到案经过:2010年8月以来,被告人卢某某与王某、刘某某、陈某响合伙开办册亨县宏昌砂石场,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林地采石打砂、堆放砂石料,改变林地用途。2015年3月9日,册亨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电话通知卢某某接受询问,同年5月18日传唤卢某某进行讯问,同年10月23日被册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3、催办停产通知书:载明册亨县林业局于2013年3月17日责令卢某某停产并催促其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后方能生产。
4、相关文件批复:载明册亨县宏昌砂石场为企业非法人,投资人为卢某某;册亨县宏昌砂石场已办理临时用地、采矿许可、安全许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安全设计、排放污染物许可手续。
5、补植复绿协议及交款凭证:载明2015年9月2日,胡秀辉将补植复绿费27299.58元上交册亨县林业局作为“占一补一”在异地进行植树造林费用。
6、册亨县宏昌砂石场与中铁航空港砂石料结算单:载明册亨县宏昌砂石场于2015年3月至12月还在生产大量砂石料供中铁航空港使用。
7、册亨县林业局证明:载明册亨县宏昌砂石场未在林业局办理林地征占手续,属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二、证人证言
1、王某证言:册亨县宏昌砂石场是2010年开办的,原来是卢某某和黄某伦、岑某某开办的,后来黄某伦和岑某某转给了我和刘某某、陈某响,我们入股后加大了开采量,并租用坪秧村农户的土地,这些地原来都是种玉米的。砂石场手续基本办全了,就差林地征占手续,现在正在办理,已交了3万元给了省林勘院,但至今还没有办下来。
2、韦某华证言:我是册亨县宏昌砂石场的开票员,该砂石场位于册亨县者楼镇坪秧村小地名叫“宏尚”处,老板是卢某某、王某、刘某某和陈某响。
3、岑某建证言:我家有一片土地租给册亨县宏昌砂石场,租出去的这块地原来是我家的耕地,同时砂石场还租了我们寨子十多家的土地,这些土地原来部分是种包谷,部分是种油桐树。
4、罗某志证言:2010年3月,册亨宏昌砂石场老板卢某某与我家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租我家土地用于开采砂石,同时还与我们寨子的十多户签订得有租用土地合同,这些土地都是耕地。
5、罗某文证言:我家有3片地租给宏昌砂石场开采砂石,并与该砂石场老板卢某某签订得有合同,此外,卢某某还与我们寨子的十多户农户签订土地租用合同,这些土地都是耕地。
6、刘某某证言:宏昌砂石场原来是卢某某和岑某某、黄某伦开办的,我是2011年才收购了岑某某和黄某伦的股份,砂石场法人是卢某某,他主管砂石场的全面工作,我们砂石场手续都是齐全的,征占林地手续已经交钱给了省林勘院,但至今还没有什么结果。
7、李某祥证言:根据《森林法》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征占林地审批手续办理流程是,先由业主自己提供征占林地申请、项目批文、身份证、环保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征占林业用地的可行性查验报告、与农户补偿协议、林权证,由局领导审核后报州林业局审核之后报省林业厅审批,并由省林业厅颁发《征占林地许可证》后才能动工。
三、鉴定意见
2015年3月17日经册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鉴定:册亨县者楼镇宏昌砂石场非法占用林地39.9亩(其中国家公益林地10.7亩,原有地类为乔木林地,其他林地29.2亩,原有地类为灌木林地);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已全部被破坏。
四、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载明现场地点位于册亨县者楼镇坪秧村二组小地名叫“宏尚”处。砂石场座西向东,现场分为采石场地和办公区两个区域。砂石场地有砂堆4堆,打砂机2台,挖掘机6辆、装载机4台。砂石场的林地已被破坏,原有林地地貌已不存在,采石场旁边未开采的林地生长有一些灌木林,现场有工人正在采石打砂,利用万分之一地形图对该砂砂石场面积进行对坡勾绘后计算,册亨县宏昌砂石场占用土地面积为39.9亩,其中国家公益林地面积为10.7亩,商品林地为29.2亩。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案发地点位于现场地点位于册亨县者楼镇坪秧村二组小地名叫“宏尚”处,现场植被已被破坏,已看不出来原来的植被状态。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卢某某供述:我于2010年8月在册亨县者楼镇坪秧村二组“宏尚“处办砂石场,当时是我和黄某伦、岑某某合伙开办的,到了2014年9月,黄某伦和岑某某的股份转给了王某、刘某某和陈某响。2014年10月,王某、刘某某和陈某响的股份以1000万元转给我,现在老板就是我一个人。相关手续我都已经办理了,就是差林业部门的征占林地手续没有办得。2013年册亨县林业局召开会议,向我们交代了怎么办理林地征占手续,同年9月我的砂石场和省林勘院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并交了3万元,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办理征占林地手续这个事不是我不想办,我觉得责任是县林业局和省林勘院,因为省林勘院是县林业局介绍过来的,我也积极交纳了设计费。砂石场在开采前土地大部分是包谷地,部分是荒山。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采石、打砂、堆放废弃物,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结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廷 中
审 判 员 陆 文 锋
人民陪审员 岑 如 兴
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秀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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