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定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0 22:45
罪犯杨定,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以杨定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决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杨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2000)云高刑终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2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云高刑执字第1721号刑事裁定,将杨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此后至2013年11月6日杨定获减刑四次,共计减刑六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杨定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杨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5—2014.4、2014.5—2015.6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定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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