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二平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8-30 22:44
罪犯龙二平,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系累犯。

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黔威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龙二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决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龙二平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龙二平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二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9—2015.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二平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二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袁利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 涢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