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1日,该犯因盗窃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9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生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肖生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生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生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肖生富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生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