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原广抢劫、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44
罪犯王原广,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0年11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乌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原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2014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6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原广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0日止)。

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王原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原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原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原广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原广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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