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强重大责任事故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44
罪犯刘培强,江苏省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2年10月22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培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z总和刑期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

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刘培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培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培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培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培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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