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琅挪用资金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44
罪犯田应琅,四川省南溪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6年9月20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应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

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田应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应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应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田应琅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应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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