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贤举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43
罪犯王贤举,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9年12月3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贤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

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王贤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贤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获得综合记功、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贤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贤举减刑九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贤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年2016月7日19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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