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齐犯盗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43
罪犯马家齐,云南省富源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1994年11月7日,该犯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义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家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刑终字第23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

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马家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家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家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马家齐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家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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