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曾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8月9日减刑释放后,又因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认定蹇光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
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蹇光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蹇光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蹇光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蹇光跃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蹇光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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