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廷贵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43
罪犯勾廷贵,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3年6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白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勾廷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2016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勾廷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勾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勾廷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勾廷贵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勾廷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浩

审 判 员  林玲

代理审判员  吴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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