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权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42
罪犯夏权,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9年4月因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少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夏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监狱评为综合记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夏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夏权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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