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云华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0 22:42
罪犯潘云华,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9年8月6日,犯抢夺罪被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0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凯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云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云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劳动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云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云华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云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慧

审 判 员  韩建丰

代理审判员  吴 宇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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