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8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即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2015年11月12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福刑初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刑期更正为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
2016年3月1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5日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铁明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铁明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铁明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袁 慧
审判员 韩建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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